【ATO】在澳投资的中国和香港投资者需特别警惕- 混合错配新规则

2018年11月02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概览


任何关联方对澳大利亚企业提供贷款,并且该关联方地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10%的辖区(包括香港和新加坡)时,将受到澳大利亚税务新规则的影响。我们预计许多总部设立在中国和香港的集团的融资结构将受到影响。新规则带来的影响是,从2019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企业也许会失去支付利息所时的税务抵扣。


在澳投资的中国和香港投资者需要特别警惕“低税率贷款人”规则


新的混合错配规则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生效。新规则不包含“法不溯及过往”(Grandfathering rules)(即过往已经提供的集团内部贷款也会受到影响)和“法不干涉琐事”(minimum rule)(即所有企业无论大小都收到影响)原则 – 因而对全部现存的资金安排都有影响。


总体而言,混合错配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 依据低税收贷款人规则(在法律上称为“整体性规则”),向不对利息收入征高于10%所得税的中间外国辖区(如避税天堂)支付利息。

  • 任何涉及混合实体或工具的跨境支付,该支付行为导致了涉及澳大利亚的直接或间接抵扣/不包含或者双重抵扣的结果。


我们已经发现了一些受该规则影响的中国企业。这些公司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并且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非澳大利亚的关联实体获得融资,这些关联实体地处可能触发“低税率贷款人”规则的辖区内,包括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巴多斯等。一个简单的例子如下:

如果受低税率贷款人规则影响,从2019年1月1日起(若纳税人财政年度以12月31日截止)或者2019年7月1日起(若纳税人财政年度以6月30日截止)澳大利亚子公司的利息支出将全部不予以税前抵扣。即便该贷款符合其他澳大利亚税收规则(比如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也无法获得抵扣。


该规则的细节具有一定复杂性,并且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会存有一些例外。为此,存在的重新安排融资结构的机会,得以不触发低税率贷款人规则。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表示打算主动重审并调查潜在的混合错配问题,以及在混合错配或者低税率贷款人规则适用的情况下进行融资结构重组的交易行为。澳大利亚税局非常清楚如何利用低税率贷款人规则,加强税收征管措施。


要点小结


简单地允许混合错配/低税率贷款人规则应用于现有的融资安排将不是一个商业上明智的选择。因为受影响的利息支出将不予以税前抵扣,但利息支出仍然需缴纳澳大利亚利息预提税。并且不可抵扣的债务仍将计入资本弱化中的债务资本范畴。


受到这些规则影响的公司将需要考虑是否有税务豁免可用,或考虑重组在澳大利亚业务的融资结构。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微信留言或致电(02)8266 3544,我们将尽快与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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