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对已故房产所有者的女儿和孙辈起诉擅自占地者的案件作出裁决,判定Bill Gertos合法占有该房产。
事情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1927年,Henry Thompson Downie在Ashbury的Malleny Street购买了这处房产,和孩子们一起住在那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全家搬到Ashfield。
Downie先生于1947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当时,房子租给了Grimes女士。她是一名“受法律保护的房客”,向地产中介支付少量房租,一直住到1998年4月过世。
Gertos告诉法庭,他路过该物业时,注意到该房产似乎无人照顾,年久失修。当地人告诉他,一位老太太在那里住了很多年,最近去世了。
他在一份宣誓书中说:“我决定进入房产,看看情况如何。” “我记得自己走到前门敲门。没有人答应。我发现后门铰链松了,倒在地上。”
在找到满是垃圾,分崩离析和“不适合居住”的房子后,他离开了,并“决定亲自占有这处房产”。他打电话请建筑工人修理门,更换了门锁,修补了漏水的地方,维修成本约35,000澳元。
然后他请了一名房产中介开始出租,同时支付市政费、水费、土地税和保险费。 2014年又花了108,000澳元进一步维修。
房产记录显示,占地498平方米,三卧室,一浴室,一个车库的房屋最近一次打出的广告出租价为每周600澳元。
Gertos先生说他获得了法律意见,如果他占用房产、支付账单并维护至少12年,就可以声称“逆权占有”(adverse possession)。去年,他要求总注册局将他注册为房产所有人。
Downie先生的女儿告诉法庭,她的父亲搬家是因为这所房子“满是白蚁”,之后他们再也没有回到Malleny街或者谈论过这处房产。Downie先生的孙子说,全家人“从未就房产所有权进行过讨论”。
一家人向法庭申请阻止Gertos先生注册为真正的房产所有人,而不是试图追回土地。
他们反驳的依据是Gertos先生没有以“公开方式”拥有房产,而且占用房产以获得租金收入并不等于“他本人公开实际占有”。
Bill Gertos花了143,000澳元进行维修。
该房屋目前租金为每周600澳元。
现在估计价值170万澳元。
法院认定他的占有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
法院先前曾裁定,根据1900年“不动产法”第45D条款,反向占有,必须是“公开的,而非秘密的;和平的,而不采用武力;并且没有得到真实所有者的同意”。
在本周的决定中,法官罗恩达克说他“不认为Gertos先生的占有行为是秘密的”。
“Malleny Street的邻居和其他居民可能没有看到过Gertos先生,但这与一般房产所有者将住宅作为投资物业出租的情况没有什么不同。”
“只要Gertos先生通过签订租约、维护和修理财产以及支付相关费用来充当房东,就不算秘密行事。”
达克法官也驳回了这个家庭的另一论点,即如果现在Downie先生的遗产任命了法律代表,那么法律代表可以试图从格托斯先生那里收回土地。
他说,法律的关键在于“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要保证长期无可争议占有房产的人能够作为事实所有者处理土地”。
法院解除了禁止注册总署署长将Gertos先生登记为土地所有人的禁令,并命令Downie先生的家人支付全部法律费用。
2016年,一名占有者接管了一个无人照顾的,价值百万澳元的Redfern房产。该房产所有者曾是中国人,在1991年失踪了。
新闻来源:https://www.news.com.au/finance/real-estate/buying/i-decided-to-take-possession-of-it-developer-claims-squatters-rights-on-17-million-sydney-home/news-story/1f2805419ece0d91b721976bd12561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