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土地房产制度和中国不同。除了所谓拥有权还是使用权之外,新西兰的土地房产制度有下列和中国不同的地方:
你或许能看出,如果律师遇到新客人,新客人在数年前购入土地房产,现在已经签约售出,委托律师办理过户和接受出售的所得。由于律师没有经手买入的过程,在地契上只有新客人一个人是注册业主,另外也没有任何征兆显示,还有其他任何人在土地房产里有利益,律师就会照常办理,最后把所的款全部汇给新客人。如果在过户之后,有人找到律师说,他/她在土地房产里有利益,应该分到所得的份额,那么一般来说,律师是没有责任的。
经常有人问
Q
我出了部分钱买了土地房产,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我的名字不在地契上,要保护我的权益,该怎么办?
Q
地契上是我老公(或我太太)一个人的名字,我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如果是在房地产里有利益,可以在地契上加普通锁caveat,如果是夫妻或有关系,可以在地契上加共同财产锁notice of claim。这两种锁的根据有所不同,但是作用是一样的,它们能阻挡地契上的变动。如果地契上的注册业主要出售,他/她必须请求上锁的一方,或到法院申请,把锁去掉,然后才可以过户。所以,在现实意义中,起到了保护财产的作用。当然,给地契上锁是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的。
我们来看一个近期高院的案例:
一位男士有过两次婚姻;
男士和第一任妻子联名拥有一栋普通的民宅;
两人离婚以后,该男子再结婚,现在,男女和他的第一任妻子均去世,男方先去世,两人都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当年,男士和第一任妻子离婚时签署了分居分家产协议,协议里说,第一任妻子将会把自己在房子里的一半拥有权传给他们的三个子女共同拥有,男子拥有另一半,并要在地契上写明份额;
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房子并没有按照协议过户;
在男子的第一任妻子过世后,三个子女中的一人是遗产执行人。这位执行人认为,房子是她父母亲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在男子过世后,他们的母亲(第一任妻子)继承了双方的全部财产,所以应该有三个子女继承。
但是第二任妻子认为,男子在房子的一半拥有权,是她和男子的共同财产,应该属于第二任妻子所有。在遗产执行人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第二天,第二任妻子在地契上注册了“上锁“;
法官在判决里重复了“上锁”的基本要求,例如,任何个人或合约里的权利不足以达到“上锁”的程度。要上锁的人必须证明,在注册的锁之下,他/她在土地里拥有实际的利益。这并不一定是上锁人可以在地契上注册为业主。上锁的人的证据只要达到“合理的争议”程度即可;
由于本案是关于第二任妻子在地契上的“锁“是否要被取消掉,而不是第二任妻子是否可以分到房子的一半,所以,在罗列了全部事实之后,法官判决,第二任妻子的”锁“继续注册在地契上,条件是,第二任妻子必须到适合的法庭,就房子归属的实质问题进行诉讼,由法院判决到底谁能分到什么份额。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上锁的要求是“合理的争议“就可以了。”上锁”本身可以阻挡地契上的任何动作(包括过户或转让),同时也可以给地契上的业主带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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