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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田小山(原名田庆山)告诉女孩:和我睡,我给你加戏份。
然而结束后,女孩还没来得及穿上衣服,便听到田小山云淡风轻地说:我有艾滋病。
女孩赤裸着身体蹲在墙角,绝望地质问着:“你真的有艾滋吗?”而田小山一边录像,一边冷静地告诉女孩:“我骗你干嘛?我真的有艾滋。”
也许是觉得还不够过瘾,田小山将这段视频放到了网上。
随后,台湾女星刘乐妍将其曝光。
因为自己得了艾滋,在绝望中想要报复社会,然后在事先不说明自己有艾滋的情况下,把病传给更多女孩。
并且毫无悔意,叫嚣着“反正要死了,总要拉上几个”。
何等恶毒,其心可诛。
而这仅仅是恶意传染艾滋病的冰山一角。这样的人,不止一个。
有的感染者疯狂用各种社交软件约炮,肆意传播艾滋病。
而有的人更甚,打着真爱的名义去和人恋爱,实际上却是为了将对方送上黄泉之路。
有人堂而皇之地在网络上公开重金贩卖艾滋病血液。
在公共场合扎沾有艾滋病血液的针头。
他们互相交流着,怎样才能把病传染给别人,任由心中扭曲到极致的恶毒肆意增长。
还有一部分的同性恋艾滋病患者,在经历种种后,最终竟然想要找个异性结婚。
他们之中,有的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那些不幸被传染上的人呢?
他们是否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病传染给更多人?
若是一旦知情,心态失衡,这些人是否又会在绝望和仇恨的吞噬中,成为下一个恶魔?
生而为人,我们都只能活一次。
所以,凭什么?
自己遭受了不幸就要用更多人的痛苦去为自己陪葬。
自己过得并不如意,就要拉更多无辜的人为自己的人生买单。
自己感觉活到头了,觉得自己横竖烂命一条没有明天,所以谁死都一样。
自己的人生没有了盼头,一地鸡毛,所以任何人的生命在他们眼中都如同草芥。
凭什么?
这不是危害公共安全,这是谋杀。
这样恶意传播的行为并非不需要付出代价,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被起诉。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现在关于恶意传播艾滋病还没有直接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但在理论界有几种观点:
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定故意杀人罪;
定故意伤害罪;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定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也许现在的法规还没有完善,但请一定要相信:
善恶之报,如影随形。
作者:温迪
责任编辑:马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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