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新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终判决:
悉尼地产开发商,兼税务代理人Bill Gertos 对上图这栋位于悉尼的房产的占有是公开而非秘密的,平和而非强迫的,也已充分利用此物业,如同业主一样,因此判该房产归其所有。
至此,Gertos获得了这栋目前价值170万澳元的物业(位于6 Malleny St, Ashbury)。
1998年的一天,Gertos去悉尼内西区一客户那里聊事情,路过这里,发现了当地这栋简陋的房屋,里面没人。
后得知这里的老年业主(一名老妇)已离世,随后他诞生了占据这里的想法。
他给这满地垃圾,又黑又臭的房屋换了锁,然后装修,接着又将这栋房屋租了出去。
2017年,他正式向新州登记局(NSW Registrar-General)申请,主张依据逆权侵占 (adversepossession)法,自己应该成为这里的新业主。
新州法律规定,非法占据者如果占据一物业(连续使用,不和原业主共享,未经原业主同意,公开占有)超过12年,就可被视作该物业的合法业主。
2017年10月,新州登记局通知了原业主家族,在1927年买下这里的已故去的Henry Thompson Downie的后代:
现在有人来申请成为这里的业主,且我们表示有意批准该项申请,你们又要说的吗?
直到那时,Downie家族才真正想起了这处房子,这下是又急又恨又悔,立刻主张他们才是房屋的合法继承者,并开始申请强制令。
(原主人Henry Thompson Downie,1927年买入,1947年去世。后来这里闹白蚁,他的女儿和两个孙子搬出,一直没回来。几十年来,不断有住客进进出出。1998年,当时的住客去世,房子就再无人过问。)
最终,心机Boy熬成了大叔,苦心经营20年,靠专业知识,行动力,果敢,修成了正果。房子被判给了Gertos。
他申请时展示出了一系列证明:
他当年首次装修时,花了3.5万澳元,又付清了当时拖欠的所有水费、市政费用和土地税等费用。后来他一直依法将其出租之后的租金收入列进纳税申报,又在2014年,再花10.8万澳元翻修这里。
所谓“逆权侵占”,雏形源于古罗马时期,一定时期内,无人认领的情况下,拾获的人便成为物主。
后来至英国,中世纪以来至工业革命前,大量土地,居所被贵族和领主占据,长时期的占有和利用,渐渐也被视为原业主放弃后的合法物权。
如今在澳洲,西澳,新州、昆州、塔州,均视12年为符合逆权侵占的期限,维州和南澳长一些,为15年,北领地和首都地区则不承认逆权侵占。
责任编辑 T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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