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籍法》即将立法实施,移民律师王仁铎指出,如果新法「居住意愿」条款不去除,则今后准备申请入籍的人士,在送交申请后,最好不要轻易离开加拿大,否则有可能因此收不到通知,或是被移民官发现一交表格人已出国,表示无「居住意愿」,那时再来提供「居住意愿」的证据,将更困难。
王仁铎在新法提出时,即已发现该「居住意愿」条款有违宪可能。
他说,他建议移民部接纳加拿大律师公会的建议,将「居住意愿」条款删除,以免在将来尾大不掉,招致许多诉讼。
但王仁铎认为,移民部若无法有效缩短入籍申请所需时间,一样要申请人等上两年或三年,而要求申请人在这段期间不能出国,是不合情理,等于不把申请人当人看。
等候入籍期间不能出国不合理
新《入籍法》新增规定,对申请人的主要影响包括,需要在未来6年居住4年,比现在4年住3年增加一年居住时间,计算时间则是从4年提高至6年。
此外,新《入籍法》将对申请人的缴税文件要求,写进条文当中,申请人必须小心保管报税文件,以免文件遗漏,影响到申请结果。
至于新《入籍法》虽然对撤销公民权部分,增加许多撤销公民权的理由,令一些有双重国籍,但却从事间谍活动,恐怖活动及犯罪的人士,公民权容易遭到撤销,但对于未侵害加拿大利益的所有其他持有双重国籍人士,其持有双重国籍的权利,并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