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多中国人到加拿大,因工作及学业所需,有一个英文名字是较为方便的。一方面是让身边其它种族的人士,包括同事、上司、朋友等等来说,在发音及记忆方面较为容易;另一方面,由于有很多的中文字的英文拼音都是相同,所以原本中文名字不相同的两个人,其英文名字可能是一样。举例说,“张大明”及“张达铭”是两个不同的名字,但其英文拼音是可以相同的。这样,是有可能会引来不方便的情况。
在加拿大,更改姓名是由省政府所管辖及处理的。例如在安省,现行的更改姓名法例是在1987年开始实施。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才可申请更改姓名:
1. 申请人必须最少在安省居住了12个月;
2. 申请人必须是16岁或以上;如果申请人是在16至18岁之间,申请人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可更改姓名,除非申请人是已婚;
3. 如16岁以下的孩子申请更改姓名,必须由父母的其中一方或监护人为孩子作申请人,并取得其它任何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的人士的书面同意。
除了这些在申请表中你也要做很多的申报,比如说:
1. 是否曾触犯刑事法例,被判处有罪,或案件是否正在审理当中。即使申请人是未成年,也需同样申报是否曾触犯青少年刑事法例。倘若申请人是有刑事案底的话,便需要呈交有关的文件及警察局记录。
2. 是否曾经欠债。这处所说的欠债不是指及跟银行或财务机构货款,而是指及是否因欠债而被告上法庭。同时,申请人也需申报所拥有的房地产是否被债权人登记了所有权及申请人是否正在申请破产。
同时,申请更改名字不只是你一个人的事,根据法例,如申请人是已婚或是与同居配偶签署了一份同居关系宣誓书的话,便必须向配偶或同居配偶取得其同意书,才可进行更改姓名。
在申请表中有一份“担保人书“的文件,申请人需把此“担保人书”交给一位专业人士签署,此专业人士能证明申请人在安省居住了最少12个月。这类专业人士可以为各类的医生、学校校长、律师、银行经理、法官等等。要记住哦,申请人的亲人是禁止担任担保人的。
最后,申请人需要在律师或国际公证人或宣誓专员面前宣誓及签署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均为真确的,然后才可递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