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resident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non-resident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
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non-resident;
2)医疗卡
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像BC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像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non-resident了;
3)银行账户
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NR4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T5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
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resident因为抚养家庭成员的收入。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resident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resident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non-resident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
如果你想做税务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resident另一个算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non-resident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non-resident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等等。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4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non-resident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2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但这里跟第2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根据上文我们详解的牛奶金的申领条件可以知道,如果客人是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的,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的,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