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中国的高慈佳(CiJia Gao 音译)申请“加拿大经验”(CEC)移民,但移民官认为其聘书所载职责与“全国职业分类”(NOC)的定义部分不同,拒绝其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法官认为移民官明显不公,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
高慈佳是以“零售业主管”(Retail Sales Supervisor)名义透过“CEC”申请移民,并出具加国连锁超市喜互惠(Safeway Ltd.)的聘书为证,但2013年4月25日遭移民官拒绝。
移民官认为,雇主在聘书中罗列的职责有三项使用“帮助”(helping)、“协助”(assisting)及“襄助”(aiding)等字眼来描述其日常工作,且申请人并无“督导”(supervised)或协调销售人员与收银员,或指派销售人员.
因此其职责与NOC 6211所定义的职业不同,不符移民申请资格。她不服向联邦法庭提出司法覆核.
联邦法官任尼(Justice Donald Rennie)认为,NOC 6211的职业定义中并未明订“必要职责”(essential duties),只有列出8项“主要职责”(main duties),但移民官却挑出其中3项,指申请人聘书上所载的职责不符NOC定义.
此举无异于将这3项“主要职责”视为“必要职责”,明显不合理,因此撤销原来裁定重新审理。
英文案件详情请看联邦案例:
http://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item/73110/index.do?r=AAAAAQAJZ2FvIGNpamlhAAAAA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