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长期留中国护照不入籍坏大事!有可能被取消永久居民资格?!

2015年10月28日 加拿大新家园


一些中国移民来加后,即使居留期满可以入籍,但他们为继续持有其原有的中国护照,只保留居民身分不申请加拿大国籍,根据联邦法庭的最近的一个判例显示,这会引致当事人将来会被拒入籍。若期间当事人触犯刑期6个月以上的刑法,更会被剥夺居民资格,递解出境。


希望保留中国护照而不入籍的移民,很多时是想方便处理在中国的事务,例如退休金、房地买卖和生意。他们生怕入籍後在中国成了外国人,增加了处事的麻烦。

最近一名姓李的中国男子以难民身分在加拿大取得居留资格後,廿多年来保留着永久居民身分,不申请加拿大籍,反而申请中国护照,又在中国结婚,甚至做生意。但该男子及後因贩毒,被判监2年以上。事件被联邦公共安全局发现,以其不再需要难民保护为由,向移民及难民委员会提出终止其难民身分获准。

虽然此人以永久居民身分留加,根据加国移民法,凡是被判监6个月以上,又或触犯最高可判刑10年刑法的永久居民,便会被褫夺其身分,并递解返回原居地。

来自中国的李某早於1990年便在加拿大取得难民身分,2年後更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但他一直没有入籍成为公民,相反他却领取中国护照,其後更在中国认识其太太,两人亦在中国完婚。二人又以李某在加拿大开设的公司名义,於中国搞生意,在2000年至2004年间,李某大部分时都留在中国生活。

2004年,李某从中国经香港返回加拿大期间,因离境时未能出示枫叶卡(永久居民身分证件),而被驻港的加拿大移民官召见,并关注到他长期居於中国的情况。但最後仍给他发出旅游文件,让他返回加拿大。李某返加後,随即领取枫叶卡。

但同年8月,他因制造、进口及藏有受管制药物而被拘控,更被判监两年或以上;他出狱後,亦因为要遵守假释条件而不能外游。

到了2013年,联邦公共安全局以李某成为永久居民後,一直未有入籍加国,甚至主动申请中国护照,显示他在外国旅游时,有需要的话,宁愿取得中国领使保护,故当局向难民及移民局申请,撤消李先生的难民资格,并获批准。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其理据是当年他获驻港移民官发出旅游文件,让他返回加国,显示他即使长期居於中国,亦不影响其永久居民身分;其次,李先生2004年被判监,但联邦公共安全局直至2013年始提出取消其难民身分,正由於当局延误处理事件,令他无法保留对自己有利的文件。然而,联邦法庭最後仍驳回李某的上诉,原因是当年驻港移民官考量的是,李某留加日数的多少,与公安部考虑的李某要求中国领使保护的,截然不同。

另外,法官又指,所谓延误处理案件,是指某案件提出诉讼後,迟迟不开庭审理,但这情况并未发生在李先生身上,因为加拿大公共安全部提出 夺其难民身分後,案件很快已在庭上处理。

移民英语未达标难入籍

无奈被迫继续保留永久居民身分

移民律师表示,不少移民因各种原因,在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後,一直没有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而这类居民则要留意,万一触犯刑法,被判监禁6个月或以上,又或触犯最高可判监10年的刑法,便会被取消其永久居民身分,并递解返回原居地;相反,若成为加拿大公民,则不管是杀人、放火,也不会被剥夺身分。


至於透过难民身分取得永久居民资格的人士,则因受到联合国难民公约保护,即使触犯同样刑法,联邦公安局亦不能将他们递解返回原居民地,除非当局可以证明有关人士毋须再保留难民身分。

移民律师王仁铎表示,其实永久居民身分触犯了严重刑事案件而被遣返原居地的法例,一直存在,但「严重」的定义近年已由2年囚禁,减至6个月。

一些永久居民因某些原因,一直未有入籍,偏偏他与人发生争执、互殴,被刑事检控,最後又随便认罪,并被判监6个月或以上,他便可能被遣返。

王称,固然有部分移民为方便往返加国及原居地,他们在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後,仍无意入籍,但亦有不少移民是被迫继续保留永久居民身分,原因是近年联邦政府收紧入籍人士的英语要求,一些移民碍於工作,根本没有时间读书,而他们本身的英语程度又有限,故无法入籍。

永久居民若成为加国公民,即使犯法,亦不会被遣返原居地。因此,他呼吁移民,最好申请入籍成为公民;否则,便更应洁身自爱。

王续指,李先生的个案中,公安局设法证明当事人经常往返加中两地,根本无须难民保护,藉此将他赶离加国。

他解释,因为取得难民身分的人士,意味着他们若留在原居地,生命安全会受威胁;故此,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即使他们在本地触犯严重罪行,联邦政府亦不能将他(她)遣返。

联邦政府若要一意孤行,除非证明当事人根本毋须接受难民保护,先褫夺对方的难民身分,再把当事人遣返。

文章转载自: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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