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浅谈土地股权印花税

2015年10月28日 墨尔本房产资讯



这个概念的英文叫 Landholder Duty, 其实就是间接印花税的意思。


印花税大家都懂,最普通的就是买地产,在维州,如果买地产就要支付至少5.5%的印花税。(海外人士还要3%,想哭就哭吧!)


今天说的间接印花税,其实是一种为了封堵偷漏印花税所引入的一种税法。之前,很多人将物业买在公司或者单位信托名下,然后将公司股份或者信托卖给别人以回避印花税。 1987年,维州政府引入间接印花税的概念,即如果转让的是股份的话,那么,某种情况下,也要承担印花税– 土地股权印花税!


2012年7月1号,新的土地股权印花税法案出台,代替旧的法案。逻辑上很相似,就是要求比以前的严格得多。


新的法案规定,如果你(可以是公司,单位信托)拥有土地价值在100万以上的话,你就可能有土地股权印花税问题。(我的天啊,现在维州还有100万以下的土地吗?)注意,这里的土地不仅仅是土地,也包括土地上面的建筑!


然后,土地股权印花税法案是这么说的--- 这个印花税是在土地持有者(100万以上土地价值),出现“相关收购”的时候引起的。啥叫“相关收购”?简单地说,就是当你(可以代表任何架构)在收购以后,持有对方股份超过一定的比例. (这法律太绕,还是看看下面一目了然!)


  • 如果你持有超过20%的单位信托的股份;或者

  • 你持有超过50%的公司股份。



那么,要是物业在家庭信托基金名下咋办?会不会有土地印花税问题?理论上有,但实际上州税局真的好难定论。


为什么呢?就是法理上很难界定家庭信托的实际收益者。。(此处省略10000字法律文字)啥意思?自己个儿家买物业又不跟别人合作的话,还是家庭信托好啊!


新的土地印花税法案最夸张的要求就是所谓的:“实际经济影响力”概念!


啥叫“实际经济影响力”?土地印花税法案说,如果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了超过50%的物业公司(或信托)的经济实际影响力的话,那么他要交印花税!


举个例子看看!(开发商看过来!)你建了个公司,用公司买了块土地用于开发,另外一个人(或者就是你自己)也建了个公司用于进行开发工作,两个公司签了个开发协议,说,以后不管赚多少钱,开发公司占60%,土地公司占40%。 OK,恭喜你,开发公司要为这个开发协议再支付5.5%(或者8.5%如果是外国人)的印花税!为啥?因为你拥有了超过50%的“实际经济影响力”!


(感谢资深会计师Jerry Man提供以上内容,由澳洲高盛地产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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