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认可问卷:有意成为EB-5投资者的人士通常需要提供完整的投资者认可问卷来证明自己是合资格投资者,并因此证明在参与EB-5计划时,是满足美国证券法的。
合资格投资者:合资格投资者可以投资到不同的风险项目里,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投资者拥有100万美元以上资产,可以被认为是合资投资者。另外如果投资者是单身,并在过去的一年有20万美元以上的收入;对于已婚人士,在过去2年都有30万美元以上的收入,也可以被认为是合资投资者。
生物识别:大部分签证申请人一定要得到生物识别鉴定。生物识别收集允许美国有关机构能够辨别你的身份。生物识别通常是收集指纹、照片和背景调查。
商业计划书作家:协助提供符合 Matter of Ho(1998年7月Ho案例)的商业计划书用于EB-5申报事宜。
加州服务中心:所有EB-5计划的申请人都是通过美国移民局USCIS位于加州 Laguna Niguel的加州服务中心办理。
有条件永久居民:有条件永久居民是指那些有绿卡但是还有附带条件的永久居民。EB-5投资者I-485或DS-230批准后会成为2年有条件永久居民。投资者必须在2年有条件居留权结束前的90天内申请永久居留权。
领事处理/DS-230:DS-230 是给在美国境外非移民身份的 EB-5 投资者在得到I-526批准后申请的。这通常是叫做“领事处理”。当申请人的I-526被批准后,他们的个案就会通过 USCIS(美国移民局)交给美国国务院管辖的国家签证中心 NVC。然后相关文件会通过中心转到申请人当地的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签发移民签证后,申请人和眷属在随后进入美国境内时就享有永久居留权,绿卡也随即会寄到申请人手里。
公司法证券律师:协助建立 EB-5 投资项目的结构,并确认投资者不会违反美国证监会的法规。
美国国务院:美国国务院负责管理美国的外交事宜。国务院监督全世界的领事馆和大使馆。申请 EB-5 的人士必须把 DS-230 提交给美国国务院。
直接股权模式:投资者通过现有的项目公司得到股权,并利用股权交换投资资金用于企业的岗位创立项目。
直接就业岗位:EB-5 投资到非区域中心的项目必须为美国人创立10个全职岗位达2年。直接就业岗位是通过被投资的商业实体直接创造的职位。通过个人投资项目或者区域中心项目均可以创立直接就业岗位。
审慎性审核调查:有意成为EB-5投资者的人士通常需要完成审核调查之后,才能在美国商业实体里进行投资。审核调查会示意投资者已经充分对他们的投资和商业项目做出充分的准备。
EB-5岗位创立要求:EB-5申请人必须保留或者创立10个美国全职职位。这些岗位必须是新创立的或在2年间在投资者成为有条件永久居民后继续保留的。
EB-5计划:EB-5 计划可以让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美国企业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又称美国职业移民类第五优先,EB-5申请人通常需要投资50万或者100万美金来满足计划要求。申请人的投资必须创造10个美国全职职位达2年时间。计划结束后,EB-5投资者、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均可以在美国永久居留和工作。
EB-5项目: 得到EB-5投资的独资项目叫做EB-5项目。投资者通过投资美国企业来创立自己的EB-5项目或者通过EB-5区域中心来做EB-5投资。
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试点计划:该计划建立了区域中心的概念。创立这个计划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外国投资带动本国的投资,刺激美国经济发展并创造就业机会。
EB-5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可以是私人或公众经济实体,用来促进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区域创造力、国内资本投资以及经济增长。大概 90%-95%的 EB-5 申请都是通过美国移民局(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办理的。
经济学家:经济学家通常协助EB-5区域中心通过RIMS II、IMPLAN、REDYN、REMI等经济模型,来证明投资项目非直接或促进新职位的创造。
EB类移民签证:就业类移民签证提供外国工作人员来美国成为永久居民的基础。移民签证优先类别包括 EB-1 优秀人才类别、杰出研究员或教授、跨国公司经理或行政人员,EB-2是给外国拥有高等教育文凭或专长的人士和对美国有利的个人,EB-3是给拥有本科学历或者相同的工作经验,EB-4是给传教人员和特别移民工人,EB-5是给投资移民的。
扩大现有商业实体:如果投资可以增加员工数量或者增加企业价值40%的话,现有商务实体可以有资格得到EB-5投资。
家庭优先移民签证:家庭优先移民签证是专门给美国公民的非直系亲属。符合家庭优先移民签证的人士包括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限年龄)、兄弟姐妹、和未婚21岁以上的子女。该签证例子包括:F-1未婚子女签证、F-3已婚子女签证和F-4兄弟姐妹签证。
基金模式:投资者通过接受新投资的基金内的股权来交换投资资本,然后投资到创立职业的企业股权或债券里。
普通合伙人:商业实体的部分拥有人,其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会有约束力,该人士有股权的掌控权,以及对实体的债务负起个人责任。
绿卡:美国合法永久居民卡的统称。拥有绿卡的人士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并可以在美国自由居住和工作。
H1-B签证:H1-B签证允许外国工人移民到美国为美国企业工作。要满足 H1-B 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一个特定的行业里工作,包括法律、电脑工程、科研或工程类工作。
I-485: I-485 永久居留申请或身份调整是通过合格的EB-5申请人和眷属在美国递交的。I-485可以在I-526 通过后递交给美国移民局(USCIS)。通过之后,I-485 会给 EB-5 申请人和眷属2年的有条件绿卡。
I-526: I-526 外国投资者移民申请是EB-5 申请人递交给美国移民局 USCIS,用以证明申请人满足EB-5 移民计划要求的申请。I-526的批复是EB-5投资者、眷属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申请永久居留权的基础。
I-829: I-829去除移民条件申请是美国移民局(USCIS)的绿卡申请里的最后一步。I-829 必须有证据证明投资移民满足了EB-5计划的所有要求,包括根据 I-526里的商业计划书和经济报告(如果是区域中心申请的话)。I-829通过后,会去除移民身份附带的所有条件,这样 EB-5 投资者、配偶和其21岁以下未婚子女都可以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
I-924 初始申请:根据区域中心移民试点计划来申请成为区域中心。
I-924 修订申请:已获批的区域中心修改或变更地理范围、产业类别、就业模型、区域中心负责人等各项事宜,均需向美国移民局 USCIS 提出申请批复。
直系亲属移民签证:直系亲属移民签证专门给父母、未婚21岁以下子女和美国公民的配偶。其签证的例子包括:IR-1配偶签证,IR-2未婚子女签证,和IR-5美国公民父母签证。
移民律师:移民律师经常会协助申请人申请不同的签证类别,但不是必须的,可以亲自递交。
间接就业:如果通过 EB-5 区域中心投资项目,间接就业机会可以被算到 EB-5 计划创立岗位要求里。间接就业机会是通过创造商业实体导致的就业机会或者是 EB-5 资本投资的结果。
衍生就业:如果通过区域中心投资,衍生就业机会也可以算在 EB-5 创立就业岗位的要求里。该类就业岗位是因为 EB-5 项目相关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的员工收入的增加,并在广大 EB-5 项目区域里消费而衍生出来的新职位。
投资:为特定商业目标,给企业或公司的资本贡献。
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商业结构用来限定拥有人对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提供弹性管理。
有限合伙人:商业实体的一份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仅限于所投资的金额。
有限合伙企业:一种商务合伙性质,拥有一个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或以上的普通合伙人。
说客:EB-5说客教育美国政客关于EB-5计划的优势。说客尝试令政客通过可以帮助EB-5签证的法律。EB-5说客也可以要EB-5计划经常被美国国会更新。
市场营销/移民顾问:移民顾问是协助EB-5申请人的专业人士。移民顾问通常在申请人本国直接协助有意申请EB-5的人办理签证手续,并且协助帮他们考虑哪一种移民计划更适合他们。移民顾问还可以协助 EB-5申请人找到EB-5投资机会。
国家签证中心:美国移民局(USCIS)是通过国家签证中心(NVC)来处理签证申请的。NVC会收集签证和来自签证申请人的所有附带文件。NVC把该资料开通给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这样资料就能在进行面试的时候可以被调用。
归化:永久居民欲成为美国公民必须经过归化过程。EB-5申请人有权选择在得到有条件绿卡后的 5年提出归化申请。申请人必须通过生物识别、建立良好品德,满足在美国居住要求,通过英语考试以及美国公民考试,才能完成归化程序。
新建商业企业:EB-5投资必须投资在一个建立于1990年11月29日以后的盈利企业里。
EB-5有4种合格投资:协助现有的困难企业、重组现有的企业并领导新的企业诞生、拓展现有企业、或者创立全新的企业。
非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包括商务、旅游、访问、探亲签证,学生、陪读或交流签证,和一些临时性工作签证等。
永久居民家属签证:永久居民家属签证专门给永久居民的家属。符合要求的家属包括:未成年子女、21 岁以上的未婚子女、永久居民配偶。
优先处理:优先处理可以为一些提交美国移民局(USCIS)较高费用的人士加快申请进度。USCIS表示I-924的优先处理方案会出台,但是还没有被植入。
私募备忘录(PPM):私募备忘录是私募招募方为了招募投资者筹集资金,给投资者等相关方的说明文件。PPM中列出了投资者说要投资的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要求。万一有什么意外的话,PPM 备忘录会对被投资的企业进行保护。
项目所有者:EB-5 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所有者通常会寻找愿意接受私募条件,并投资到企业项目里的EB-5投资者。
人口稀少地区:根据美国人口普查,该地区不属于任何一个2万人以上的城镇,或者是一个不是在美国管理及预算办公室(OMB)所判定的大都市圈里的地区。
美国证监会(SEC):美国证监会是美国的联邦机构,专门监督证券及期权交易,监管证券行业从业人员。证监会的法律会对 EB-5 有以下影响:必须披露发行的过程、决定区域中心或基金在何时一定要在证监会或其他管理 EB-5 投资买卖的机构里进行登记。
证券:一种金融工具来代表企业金融资金。证券的例子包括:衍生工具合约、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证券的交易是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的。EB-5投资可能会被证监会严厉监管,除非EB-5申请人有资格成为被认可投资者。
资金来源:EB-5 投资者必须提供投资资金的来源,并要证明该来源的合法性。
认购文件:证监会文件通常会包括认购协议、有限合伙企业(LP)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协议(LP/LLC 协议)或私募备忘录(PPM)。要成为 LP 或者 LLC,你必须认购该实体。你必须同意所有在私募备忘录里的一系列规定,还有需要 LLC 的管理人员或 LP 的普通合伙人的回签认可。
目标就业区(TEA):EB-5 目标就业区是高失业率地区和人口稀少地区的统称,也是一个 EB-5投资门槛金额相对宽松地区,根据法律,EB-5 投资者在该目标就业区投资可以减低强制100万美金投资额到50万美金。
资金来源路径:所有EB-5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的投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申请人通常要提交税务证明、企业文件、和其它财务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美国移民局(USCIS)经常要求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最终资金来源,这可能会拖慢EB-5申请进度。
困难企业:一个至少有2年营业时间并在投资者的I-526优先日期前的1到2年间有业务净亏损超过20%。
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有2大种类:一类在美国出生的公民,另一类是经过归化程序的公民。如果在美国或者美国管辖区域里出生,那么就无条件可以是美国公民。如果不在美国出生,则必须通过归化程序。美国公民享有更多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寻求联邦工作岗位、运行选举办公室。
美国永久居民:永久居民是获得绿卡的居民,可以在美国永久性居住或工作。EB-5投资者在通过 I-485(调整身份申请)后,或者通过美国大使或领事签发进入美国的移民签证后,就会得到有条件绿卡。在得到 I-829(去除移民条件申请)批准后,就会变成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美国移民局(USCIS)EB-5决策会:美国移民局USCIS的专家组,专门裁判I-924申请并判断可不可以被指定为区域中心。决策会里的成员包括经济学家、律师和USCIS审裁员。
美国移民局(USCIS): 美国移民局是一个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门的机构。美国移民局监管EB-5投资移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