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指出,买卖双方在协商合约时不受所谓的诚信原则(good faith)限制,但一旦合约签订,交易双方即得根据诚信原则履行合约,而这对购屋消费者的意义何在?
第一,要记住的最重要事情是如果没有在买卖合约中诉诸文字,不论是什么条件,买卖双方都不必受到拘束。
第二,如果没有在买卖合约中以书面写清楚,不管房地产仲介在协商时说过或同意过什么条件,一切都可不算数。
第三,即使是在房屋销售宣传小册、宣传广告,或房屋求售网上列出的条件,如果未在买卖合约中以文字列明,卖家依旧可不必认帐。
第四,任何房屋买卖合约在履行前,应该先请房地产专业律师过目其中条款,再解除掉正式生效限制条件。
第五,只有买卖??双方各自聘请的律师,才对保护其当事人权益,具有法律上、道德上和职业上的应负责任和应尽义务。
第六,任何房屋买卖合约应订下「先请律师过目」这项合约正式生效前的解除条件,并且在合约中以简明文字说清楚以避免争议;有些合约中的相关限制条款根本不知所云,对买卖任何一方都缺乏拘束力,同时要记得在合约中保留让律师可以详细过目合约的时间。
而在房屋买卖合约经过签署、过目及修正,应该按约履行时,买卖双方即得遵照诚信原则、根据合约条款进行买卖;事实上,大部分建筑商和销售仲介人员是诚实履约者,买卖的房屋是没有掩藏瑕疵商品,但难免有不肖商人混迹其中,签约时小心审慎还是需要谨记的行事原则。
JASON ZHU&GRACE ZHANG地产投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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