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和律师在美执业近二十年,专精各类移民、投资、婚姻、民事、地产、青少年保护等法律业务,成功处理上万案例。
2016年1月15日,美国移民局(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USCIS)颁布了最新的移民法修改案,修改关于H-1B1,E-3,CW-1类非移民类签证,以及EB-1绿卡申请的申请程序。最新修改的规定将于2016年2月16日起正式实行。
EB-1即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又通称“特殊人才”移民,主要目的是为了美国广开大门,“招才纳贤”,积极吸引世界各国、各领域的优秀人才。凡是满足美国“特殊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Foreign Labor Certificate ),就可以直接申请I-140并获得绿卡。而且,申请人无论身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皆可申请。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 Act)的定义,“特殊人才”申请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 杰出人士(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2. 特殊的研究人员或教授(Outstanding Researcher/Professor,简称EB-1B)
3. 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
这次移民法的修改,收益的申请人主要就是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EB-1B,即上述第二类特殊的研究人员或教授。
修改之前的移民法规定:EB-1B绿卡申请的标准,需至少符合六项申请条件中的两项。这六项申请规定包括:
1. 因重大成就而获得重大奖项或奖励
2. 因在某领域优异的成绩而被接受成为专业协会会员
3. 在学术领域的专业出版物发表论文
4. 在学术领域参与评审或审阅工作
5. 对相关领域科学或学术研究贡献
6. 是学术著作或文章的作者
这次移民法修改之后,移民局决定在六条规定之后补充一条新规定,更加细化了申请的步骤:其他可以突出申请者优秀专业背景的材料。这条最新的规定是移民局基于对先前的EB-1B类签证申请内容的细化和补充,同类类型的A和C类签证都规定了“若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可提供其他类似的证据证明”,但B类签证没有相关的条文规定,最终限制了移民局开放此类型签证“招才纳贤”的目的。因此,这项新规定的实施不仅鼓励了具有专业技能的外国申请者提交申请,而且扩大了特殊的研究人员或教授在美国的就业市场,使他们更容易被美国雇主雇佣,从而找到和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
王太和律师指出:EB-1类型的绿卡申请与其他类型的签证最大的区别在于申请人只需出示能展示自己杰出技能的证明(EB-1A的签证需申请人满足十条规定中的三条),而其他类型的签证则需申请人出示相关的资产证明,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验证明等。此次对于EB-1绿卡申请规定的改动和补充大大放宽了对EB-1B特殊的研究人员或教授申请条件的限制,进而更有利于各领域杰出的特殊研究人员,或各大高校的教授进入美国,推动美国科研与教育领域的发展。
这次新规定不仅有利于中国特殊人才的申请,也将对其他国家,如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H-1B1,E-3,CW-1非移民签证产生一定的有利的影响,在此,我们不详述讲解。若想了解相关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