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直投项目 vs 区域中心项目(三)

2016年02月02日 美国移民情报站



从法规政策背景考虑,哪些规则构成EB-5直投和区域中心投资之间的实际差异?

引用EB-5政策备忘录(530备忘录):“EB-5项目是基于三个基本元素:(1)投资移民的资本投资,(2)投资于一个新的商业企业,(3)创造就业。”

EB-5直投和区域中心投资者共同遵守这些元素和要求,必须贡献资本(股权而不是债务)至一个(单一)新的商业企业并创造就业机会。区别来源于术语定义。对直投投资者,“员工”只能意味着“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和劳动从而直接从新商业企业获得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这个词对于区域中心投资者有一个额外的意义:“为通过在新的商业企业投资间接创造的工作提供服务或劳动的个人。”

EB-5法规8 CFR§Sec 204.6(e)定义术语如下:

商业企业,意味着任何营利性活动形成的合法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合伙(有限或普通合伙)、控股公司、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可以公有也可以私有。这个定义包含一个商业企业组成的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只要每个子公司从事的是,营利性合法生意。这个定义不包括非商业性活动比如拥有和维护个人的住宅。

员工,是给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直接从新的商业企业收取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在投资移民计划项目(EB5Sir注:区域中心计划)的情况下,“员工”还意味着给通过投资在新的商业企业间接创造的工作提供服务或劳动的个人。这个定义不包括独立的承包商。

投资,意味着出资。通过资本的贡献来换取欠条、债券、可转换债务、债务或任何其他在外国企业家和新商业企业之间债务安排,都不能算做此处所指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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