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The Daily Telegraph爆出了一条有关同居关系的澳洲永居权申请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
具体事件是这样的,澳洲政府试图拒绝给一位印尼女性授予同居签证。给出的原因也非常简单,同这位签证申请女性同居的是一位89岁的澳洲人。年龄相差这么大,明显就是为了PR而同居的好不好。
然而联邦法院的法官并不这么认为:
In love or not? It doesn’t matter in a de facto relationship.
联邦法院的首席法官James Allsop同时否决了移民局的上诉请求,表示维持之前做出的判决。
他认为,这种互惠互利的事实同居关系,是成立的。
“The couple’s de factorelationship was genuine even though it was calculated for personal advantageon both side.”
事件的当事人,也就是这位申请签证的印尼女性,曾经被政府多次拒绝授予签证。而在2009年的时候,其实她已经与另外一个男子申请过一次同居签证,结果也是被拒绝了。
之后她便开始与一位89岁的澳洲男子共同生活,两人年龄相差超过30岁。
在之前的政府对该女子的拒绝签证授予仲裁决定中提到:“女方用对男方的照顾,来换取永居权以及经济资助。”隐含指出这是一种"交易"行为。
而随后联邦法庭推翻了这一决定,认为事实同居关系并不一定需要爱情才能成立。
新闻一经报道,也有不少网友留言发表自己的意见:
有网友表示,其实他们只要领了结婚证,不就没这个问题了
也有网友称: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付钱买的来的同居关系,也可以得到承认了?
还有十分愤怒,批判法官的
当然还有摆事实讲道理的:
对此,你怎么看?
(编辑By A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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