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L1签证首先应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交I-129表格,一同提交的相关文件应表明,无论是美国公司与外国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都符合的法律和条例规定中所设置的资格要求。
移民局在假如批准I-129表格的申请,将提供给申请人I-797表格,并以此作为申请的基础,外籍雇员即以在其住所地所属的美国大使馆或美国领事馆申请签发签证。
若申请I-129表格时,外籍员工已经在美国境内,可以要求更改其当时所持的身份(例如访问者身份或学生身份等),只要他们在申请I-129的时候持有该合法身份。如果在申请I-129之后,该外籍员工的身份已经超过时限,但在在得到批准之前没有负面的后果,那么在此期间该员工停留美国境内是合法的。
在领事馆或大使馆申请时,主申请人(即外籍员工)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子女将获得L-2签证。L1主申请人的子女可以上学。L1主申请人的的配偶将自动获得在美国工作的权利。子女不能接受有偿的工作。配偶可以,但并不是必须,在到达美国之后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获得EAD卡之后为任何雇主工作。主申请人的配偶可直接申请社会安全号码,获得之后可为任何雇主工作。L-2签证持有者申请社会安全号码所需提交的材料和L1持有者的要求基本相同,单应额外提交EAD工作许可或者结婚证明的原件。
签证申请得到批准获得I-797批准通知书,并不能保证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将最终签发该签证。如果领事官员认为该员工符合申请资格要求,美国境内公司及其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是合法的,那么L1签证申请通常会获得批准。
那么通常情况下,假如领事官员认定一下事项,将拒绝签发L1签证:
a) 提起L - 1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不符合申请资格;
b) 其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符合申请资格;
c) 其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获得L1签证之后将停止在美国的运营;
d) 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或作为主申请人的外籍员工在获得USCIS的批准时存在欺诈行为;
e) 主申请人不符合移民和规划法第212(a)条的规定。
对于L1签证的申请人,“双意图”是允许的:与某些非移民签证(例如,J-1签证)不同,L1的申请者不得因其具有移民美国的意图,或者因其在国外没有不打算放弃的住所而遭受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