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有越来越多EB-5行业的人知道根据美国的法律,EB-5项目的出售被认为是证券交易,因此受美国证券法监管。而美国证券法的设立目的是保护投资人,这一点可以从美国证券法颁布的历史背景上来理解。
美国证券法有两部主要的法律条文,1933年证券法案与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上述法案所带的日期是有意义的: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起始于1929年的股灾。联邦政府认定股灾的原因是证券非区别性的购买与销售,于是在20世纪30年代决定设立一套制度来监管证券交易。
因此,1933年的证券法案以非常宽泛的规则开始,规定只要你想在美国出售证券,便需要将欲出售的证券在证监会注册。然而,证券的注册是一个非常漫长、昂贵并且困难的过程,事实上,只有有钱的大公司才可以做到。因此,虽然证券法的开头以基本规定声明所有的证券都必须注册,但之后却划出了很大范围的证券种类可以免于注册。
EB-5项目的出售一般所利用的便是美国证券法下的以下两种类型的注册豁免——面向居住于海外投资人的S规例和面向生活在美国的投资人的D规例。
面向居住于海外投资人的S规例,顾名思义,指的是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在海外发行的,可以免于向证监会注册证券。也就是说,EB-5项目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发售的部分,可以免于向证监会注册。
面向生活在美国的投资人的D规例指的是私募发行免于注册的规定。根据美国证券法,私募发行指的是小范围募集少于一百万美元的资金(例如从朋友与家人处募集投资用于开设公司)或公司向被认为足够成熟的特定群体发售证券的行为。银行、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均是证券法下的“合格投资人”,满足足够成熟的要求,因此可以购买私募证券。个人投资人满足一定条件之后也可以成为合格投资人从而购买D规例下的私募证券。D规例的详细内容十分复杂,由于EB-5项目多于海外发售,在此不予赘述。
由于D规例私募证券可以免于注册要求,因此证监会设立了一项保护私募投资人的机制是私募证券禁止面向一般公众募集。我们将在未来的文章中着重讨论这一要求。
除证券注册以外,证券法还有一个保护投资人的机制是,规定谁可以向投资人出售证券。根据美国证券法,只有有执照的人(即在证监会注册为证券经纪人”Broker-Dealer”)才可以在美国境内出售证券,这与在美国只有有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才可以卖房一样。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EB-5行业与证券经纪人的关系
什么是证券经纪人?
注册证券经纪人指的是在证监会与金融业监管局注册,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人或公司。证券经纪人大的有如美林证券,小的也有小的事务所注册,以参与有限种类的证券交易。(严格的说,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而在证券经纪公司工作的人被称为证券经纪人的注册代表;但口语中一般证券经纪人既指公司也指在其中的工作人员。)
EB-5行业以前没有证券经纪人是如何操作的?
那么为什么我们直到最近为止都没怎么听说过EB-5中证券经纪人的角色呢?当然,一般说来,大多数的EB-5均是在海外出售给外国人的,而证券法规定的仅有注册的证券经纪人可以出售EB-5证券的规则并不延伸至海外市场。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持非移民签证身在美国境内的人试图通过EB-5项目获得绿卡,比如持H-1B工作签证与F-1学生签证的投资人。因此,任何涉及到在美国居住的外国人的EB-5交易则需要按照上文所述D规例的要求行事,因为这被认为是国内的证券交易。
直到最近,大多数的国内投资人均依赖移民律师或其他EB-5行业专业人士寻找EB-5项目。也有一些人会直接与通过网络或移民局网站上找到的区域中心联系。但是当EB-5行业规模逐渐扩大,越来越多与EB-5相关的规则滥用被曝光,证监会才开始关注EB-5的证券发行。也就是说,规则并没有变,只是现在才开始真正的被执行而已。
除此以外,区域中心自身在美国出售的名额并不多的情况下一直所依赖的是证券经纪人规则的“发行人豁免”。与之前所说的卖房一样:虽然做房产中介卖房需要房产中介执照,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房屋所有人将其自己的房屋放在赶集网上出售或者在房子前面竖一张房屋出售的牌子。与此类似,发行证券的公司(或者确切的说在发行公司工作的人)按照所谓的发行人豁免,不用注册为证券经纪人来出售他们自己的EB-5项目。
也就是说,对证券经纪人的角色需求一直被忽略,直到最近才开始被重视是因为大家不按规则行事(而且很多时候可能并不知道这些规则)以及本来就没有太多国内的EB-5投资人,因此证监会并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并且不使用中间人的区域中心在国内的销售也一直依赖发行人豁免规则。
那么证券经纪人都做些什么呢?
在EB-5市场,证券经纪人一般有以下两个角色。
合规:证券经纪人的一个角色是合规,也就是说确保国内D规例发行部分的恰当性。如果私募的过程不恰当,区域中心则可能会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而不能使用私募这个避风港的保护,而不慎违反了注册要求。(如此的结果意味着他们有可能被投资人起诉以撤销发行并归还投资款,甚至支付巨额罚款或赔偿或两者皆有。)
推广:证券经纪人的另一个角色是向国内寻求EB-5项目的投资人推销项目。证券经纪人的这第二个角色是在非EB-5私募证券情况下证券经纪人的传统角色。例如,当强生发行私募债券时,它可以雇佣高盛的中介部门私底下去联系他们的合格投资人库存(一般是机构投资人),而不面向一般公众推广,在聚集了市场兴趣之后,最终为上述证券找到买主。
然而,在EB-5语境下,证券经纪人在国内出售EB-5名额的这个角色十分有限。证券经纪人并没有一个现成的在美国境内的需要绿卡的合格投资人数据库。并且禁止公开招募的规则对证券经纪人同样适用。(换句话说,雇佣一个证券经纪人并不等于你就可以在网络上推广你的EB-5项目了。)而且,也不是大多数的EB-5证券经纪人都有很多的EB-5项目可以推销给他们的投资人。大多数的区域中心都将其精力集中在海外招募投资人,而不会花费太大的成本去寻求美国的证券经纪人在国内市场进行推销。
EB-5诚信规则与证券经纪人
然而,在国会供讨论的EB-5诚信法案要求更多的区域中心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寻求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服务。现在的EB-5诚信法案对EB-5提出了很高的标准。虽然现在的规则在最后通过成为法律前很有可能会被调低一些,但现在阅读诚信法案的很多区域中心将会得出的结论是,潜在的法律责任之高很有可能值得花费成本去聘请专业人士管理合规要求。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区域中心都有能力去应对证券发行人的合规与纪录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美国移民局对区域中心的合规与纪录要求。因此,聘请一个证券经纪人提供服务可以为区域中心提供非常难得的额外的一层保护,而最终将使得投资人更加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