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将有多项政策法规相继实施,这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支付宝、微信转账将设限额与笔数
《通知》明确要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同时,《通知》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
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徐利)
刑诉新规:微信朋友圈等电子数据可做证据
名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施时间:2016年10月1日。
新规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明确公检法办案将有权查看微信朋友圈等电子数据。文件显示,电子数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海关新规:企业主动披露可减轻处罚
名称:新版《海关稽查条例》。
实施时间:2016年10月1日。
新条例强调行政告知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引入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主动报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处理的,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此外,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
适应对外贸易发展对口岸通关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修改后的海关稽查条例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关系企业切实利益。
海关总署为保障新条例顺利实施,在充分听取、吸收社会各方面尤其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基础上,抓紧出台了配套的实施办法,对新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提高了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例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动披露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范围、委托方式、法律后果等内容;针对当前稽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稽查管辖、稽查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终结稽查程序、稽查文书签章手续等内容。
据了解,海关今年将组织一线稽查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实现业务培训全覆盖,并推行稽查执法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促进海关稽查人员熟练掌握新规定、新要求,提高执法能力。
奶粉新规:“史上最严”终结奶粉任性
名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16年10月1日。
《办法》规定,婴儿奶粉配方借鉴药品管理实行注册制,同时对婴幼儿乳粉的标签和说明书做了严格要求,终结配方品牌“任性”泛滥。
一是设立注册门槛,提高生产要求。
二是限制配方数量,让群众明白消费。
三是规范标签标识,解决宣传乱象。
四是明确监管要求与申请人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将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准入门槛,配方、品牌乱象将有较大改善,品牌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环境更加趋于良性,有利于形成中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健康发展的新格局。
央行最严新规!严管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分类迎严管
昨日,央行发布最新公告称,12月1日起,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一个Ⅰ类户,并且在三个月内同行异地存取现及转账免收手续费。
2016年4月1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而新《通知》进一步明确,自12月1日起,一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ATM机转账24小时后到账
央行还明确,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此外,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五证合一”改革在全国推行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通知》强调,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各相关部门要确保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通知》同时明确,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