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黑名单”当事人将被阻止出境及列入黑名单八类情况

2016年08月24日 创客何天生



2015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其中明确,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并将在纳税服务等环节实施国税、地税深度合作。

 

方案提出了2020年改革目标,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亮点

 

●全国纳税服务将统一流程;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方案中还提出多份“时间表”:

 

2016年

 

实现所有增值税发票网络化运行。

 

2017年

 

基本实现网上办税,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化。

 

2018年

 

将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其他征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列入“黑名单”的八类情况

    第一类 偷逃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第二类 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局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第四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

    第六类 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第七类 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第八类 未达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会被曝光。

上了“黑名单”两年才能撤销

据了解,被列入“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才能从公布栏中撤出。这期间,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这意味着,企业在领用发票时,将被严格限量供应。不仅如此,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也将高于其他纳税人。

 

此外,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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