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民来加拿大十年却上法庭六次:在这里再小的错误也不能心存侥幸

2017年10月19日 卡城之窗




对于初来加拿大的新移民来说,可能还不明白加拿大这边的法律体系和我们国内有什么区别。本文作者作为老移民,在来加拿大的十多年内,便先后了六次法庭。为什么次数这么频繁?其实这6次出庭都在不同程度体现了加拿大这个国家法制的严明与进步。



我来加大拿一晃十多年了,加拿大的法庭也去了不少次,都可以写个莽牛上庭记了。

 

第一次进入加拿大法院大门是由于停车罚单。我开的店就在湖边大街旁,大楼两边有专门的访客停车位,门前也有十几个公用停车位给顾客和楼里居民提供方便。

 

车停在门前的停车位过,我们第一次得到停车罚款单,原因是停车超过了时间。我看着罚单特意沿着停车位前后一百多米仔细检查是否有停车限时警示牌,确实没有,虽然只有25元的罚款,但我们不明白为何受罚决定上诉。

 

按照罚款单后面的First Attendance Option (首次申诉条款)的说明打电话联系了相关人员,约好了申诉时间,我第一次走进密西沙嘉法院的大门,也是生平第一次走进衙门口。



我进到申诉办公室将罚款单交给办事员,他问我申诉理由,我说我们开了三四年店,从来没有发现有停车限时的警示牌,因夜间停车超过了3小时受罚不合理。那哥们留着络腮胡子,往椅子后背一靠,张口就说“没有限时牌谁告诉你可以在那停车过夜?为什么不打电话询问?”,我无言以对。

 

他接着说,“这样吧,因为没有限时牌,罚款给你减15元,只罚你10元钱,给你这本密西沙加的交通法规手册,好好看看,这事就完了,若不服,那你就打官司上诉!”,他这么说,我再为10元钱打官司没劲,这算是上了一课,第一次进法院大门就以交10元罚款收场。

 

第二次进法庭是因为超速。在一个立交桥下面的快车道下坡行驶被警察拿下,说我是在50公里的地方开78公里,给我开了95元的超速罚单,向我申明不服可以上诉。

 

当时确实超速了,但我在限速50公里的牌子前已经踩刹车减速了,78公里的速度是我在限速60公里的地段开的,我得上诉,否则按超速28公里得扣我点数,我的车保险大概都受影响会上涨。

 

再去密西沙加法庭申诉,原以为与停车罚单一样,经过申诉减少罚款,别扣我点数不影响保费就成。但超速罚单不同,要填表申请开庭审理时间,得,逼上梁山了,只好填表并要求警察出庭对质。



 

我被安排上庭时间是九个月之后,与朋友开玩笑说我现在是负案在身,等待审判呢。朋友说他超速上庭,警察没去,法官对他说“Free to Go!”,我也盼着警察有事不能出庭捡个便宜。不过我还是认真做了准备,画了张示意图,标出警察用测速仪时站在立交桥南的位置,我的车在桥北面没到50公里限速区的位置,准备庭上与警察辩论。等了9个多月到了开庭日,进入法庭,一眼就瞧见了给我开罚单的警察坐在那里,唉,哥们你咋这悠闲呢,我只好打起精神准备辩论!

 

书记员叫到我说,如果判你最低超速,按你60公里超速15公里算,罚款55元,不扣点数你是否认罪(guilty),我一听,我给自己辩护还是超速18公里呢,人家判你超速15公里还有啥好辩论的,认罪(Guilty)!

 

于是,我等在一边准备接受法官的判决。书记员与当天参加审理的被告们约谈好了,然后去请法官出庭,法官进入到审判庭后,法官助理喊一声起立,警察证人和被告们都起立,然后入座。

 

法官开庭审理案件,轮到我了,法官核实姓名,确认被告原因,根据书记员的调节,问我是否承认有错,我都如实回答,最后认罪接受罚款。法官问我是否有钱当天付款,我说可以,结束了第二次进法院打官司,第一次真正上法庭接受法官问话当被告的经历。

 

第三次上法庭是由于得了一连串的停车罚单。2009年夏天卖了房子,搬到了我店楼上公寓临时居住,由于只有一个停车位,我们两台车,一台车上有楼内住客的停车标识,车窗前有这种绿色的三角形标识可以安全停在地下停车库内,但有这个标识就不能停在楼侧面的访客停车位了。



因为我们有生意,可以停在访客的位置,但因车上住客标签不能停在访客停车位得了3次罚款单,眼见着他“啪啪啪”给9台车贴了罚单!这位查车员搞的我们怨声载道,他共给我了6张停车罚单,有的35元,加一起将近200元了。所以打电话约好申诉时间,在2009年圣诞节前我拿着6张停车罚单第三次走进密市法院。

 

我向办事员登记,她一见我这6张罚单就乐了:你收藏罚款单啊!我是一脸无奈。只好一张一张地与她解释申诉。

 

第四次还是因为停车罚款进法庭。2010年春天,那个新来的查车员给我和其他一些正常停车的车主又一次开了多张罚单。这一次,我决心一分不交,要上庭打官司。


按照约好的时间去见首次申诉的调解员,还是那位大胡子,他一看我的罚单,两手举过头顶摆手,看来那位新来的查车员给他添了不少麻烦,把他也气坏了。以后,我再也没见过那位查车员来我们这添乱,我也再没有得过停车罚单!

 

第五次上法庭是做证人,我没事,别人有事,真可谓“树欲静而风不止”了,我的朋友芭芭拉,警察控告她丈夫家庭暴力,我成了关键证人,我接到法官的传令必须到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等的提问。

 

当天我关了店去Brampton的刑事法庭,进入法院后,一楼大厅里有机场一样的安检设施,十来个荷枪实弹的警察认真检查进入法庭的人们,以防有人携带武器进入法庭。

 

法官正在里面审理案件,芭芭拉作为受害人也在庭外等候。一会从法庭出来了检控官和芭芭拉丈夫的律师,7平米左右的小调解室里只有一张圆桌和两把椅子,检控官,芭芭拉丈夫的律师,两位约翰警察原告再加上我,大家对我很客气,都让我坐椅子,但我感觉像是审判我似的,所以和大家一起站着。

 

检控官问我,芭芭拉进来时脸色如何,我说,“苍白”“是否看到芭芭拉脸上不正常?”“没大注意”“她倒下时脸冲上还是冲下?”“我当时听到很重的声音,一看到她倒在地上,立刻打911报警,心慌没留意”芭芭拉的律师问我离芭芭拉有多远,倒下后有什么现象,急救员怎样处理芭芭拉等问题,我都如实回答。

 

问话结束后,芭芭拉丈夫的律师满脸高兴,向我说,你是个好人,谢谢!我想,大概证词对他的代理人有利吧,我说的都是实话,这要负律责任的。这次虽是刑事案件,但由于有检控官,我作为证人没有进入到审理法庭内,也没见到法官。

 

第六次上法庭是因为超速。我在Mavis大街向北开,快到大统华的立交桥附近看前面右车道有台宝马开的飞快,我也换线跟随这台车疾驶,在立交桥下坡时速度快了,到坡上让警车截停,说我的车速是82公里,当时我就很生气,前面的宝马比我开的快多了,咋不截他呢。警察给我开了罚单,我对警察专在立交桥下截超速车原本就不赞同,再加上不截宝马截我的福特更有点不忿了,再去法庭吧,不想见法官也得见了。

 


两天后去密市法庭填表要求上诉,在开庭日发现警察没来,心里挺高兴,嘿,这下捡便宜了,我可以“Free to Go!”了。

 

到了审理时间,我和20来位被告一起排队等待书记员问话,轮到我了,她说,你是否超速,这个没啥说的,的确超了,我想,警察虽没来,但我自己确实超速了。于是我对她说:接受惩罚。心里踏实并深刻反省,以后开车且不可超速!

 

结束了第六次上法庭后,我若有所悟,犯错总是要受到处罚的,想侥幸指望警察不出庭“Free to Go!”恐怕难以如愿,若不接受调节,警察再出庭,被告麻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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