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置业、经商的需要而接收从中国大陆而来的汇款,对于许多生活在加拿大的华裔而言,也不是什么稀罕事。但汇款过来的款项,会不会被联邦税务局视为当年应该缴税的收入?作为本来不应该缴税的收入,如何才能清晰地作出解释?
中国亲戚汇款18万元被查税
联邦税务法院在去年9月,就一宗涉及华裔移民收到来自中国大陆亲戚的汇款的税务案件作出裁决,为上述华裔移民关注的税务问题提供了答案。
海外收入一向是加拿大税务局严查的重点之一,来自海外的汇款,很容易成为被查税的目标。
一位华人因为接续几年收到来自中国国内亲戚的汇款,税务局怀疑其中18万元是用于其经营的移民公司,因而认定为未申报收入。
当她上诉到联邦税务法庭时,法官表示,确实遇到很多类似案例,当事人往往称这些汇款是经济接济,以避免交税。不过,由于当事人的6位国内亲戚分别提供汇款凭单作证,并通过视频连线作证,法官相信了当事人的证词,裁定不需要报税。
林女士(Lucy Lin)于2008年10月开办了一间移民服务公司IVE Immigration Service,她称公司的客户主要在加拿大,但也通过一位已经回流的前雇员在中国找客户。林女士称,国内的代理如果接到生意,会给她的公司付款,并出示了发票和银行对账单。林女士的公司2011年申报收入为118,917元,2012年为127,513元,2013年为65,434元。
2013年,由于生意清淡,林女士将公司物业转租给其丈夫Leong Lin经营的石材公司CalinStone Ltd.。同时,林女士在皇家银行找到一份按揭贷款的全职工作。工作一年后,因为压力大,林女士又辞职到丈夫的公司上班。
林先生的石材公司在2011开办,头几年生意很难做,因而一直要向国内亲戚资助。
法庭出示了2011年12月至2015年7月间,国内父母姐妹兄弟相继汇款的金额。
汇款理由引移民局怀疑
上述税务案件的焦点议题就是,林女士曾在2012年和2013年税务年度,分别收到来自中国大陆的一系列汇款,2012年的汇款总额是84,966元,2013年的汇款总额是95,770元。
联邦税务局质疑,这些汇款是林女士从事移民咨询生意的未申报收入;但林女士坚称,汇款来自中国大陆的亲戚,旨在为丈夫在加拿大经营石材生意提供经济援助。
为了自证,林女士的6名亲戚每人手持一份电汇单复印件,在中国通过视频,证明自己为林女士的丈夫提供了经济援助。
不过基于各种理由,联邦税务局认为林女士并不能自圆其说:因为其中4笔电汇申请表上注明的汇款理由是“出国留学”。
税务局称,基于林女士从事的生意包括为客户办理留学签证,假如这笔汇款仅是家人借款或赠款,银行职员不会擅自写上“出国留学”,以配合林女士公司业务。
此外,还有一笔电汇所注理由是“探访亲戚”,也与林女士公司业务吻合。而在被查税后的汇款,寄款理由则被写为“生活开销”。
税务局还指出,尽管林女士的所有证人证据一致,但他们都涉及一定程度的自身利益,以便支持亲人。此外,在查税过程中,林女士也承认有另外两笔与海外收入无关的收入为“计算错误”。因此,税务局认为林女士不可信。
说服法官关键看证据
针对华人移民普遍关注的资金转移的问题,这起案件可在以下多个方面提供借鉴,包括:
第一,人们如欲说服税局或法庭相信自己的说法是可信的,最起码要有基本的文件证据,包括汇款单、银行帐单等。如果要说服税局或法庭从国内汇款过来的钱来自家人,但又没有文件能证明汇款的最终源头是家人的银行帐户,那就缺乏说服力。
第二,汇款单上填写的汇款理由,应该与自己想要证明的说法保持一致。
第三,在举证方面,应尽量找到多人作证,并要确保证词的一致性,且合情合理。
第四,在组织证据方面,应尽可能找到独立客观的证据。例如,在文件证据方面,最好能找到一些、银行文件等。在人证方面,除了自己的亲友之外,最好能找到第三方的证人。
赠予性质汇款 原则上不用交税
有的年轻移民朋友在加拿大买房时,远在中国国内的父母会汇一笔金额过来,帮助支付首付。在加拿大,任何形式的赠与都是不用交税的。
加拿大不存在“赠与税(Gift Tax)”的概念。其逻辑是:收到的礼金在计入该居民名下前,应该已经被赠予者报税和交税了。所以,如果对礼金和礼物再次征税,则会形成重复征税的事实。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无需对礼物及礼金报税和征税。
如果海外汇款是赠予性质,则原则上无需纳税。但是,如果汇款过于频繁,或数额过大,难免会引起税务部门关注。因此,便需要保存好赠与的证据(如赠与人的书面说明及转账单据等),以应对查税。
赠与汇款 收好一切凭据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汇款,都一定要把所有的转款单据保留下来。虽然父母赠与本身不涉及税务问题,但是国税局很有可能对大笔金额入账做调查,所以汇款人和收款人要把所有的程序做好,把国税局有可能问的问题事先准备好。父母和子女最好在中国国内找一个律师,签署一份赠与文件并请该律师做见证。在加拿大的子女应该把所有的文件(包含汇款单)保留在自己身边,一旦国税局来查账,能立刻拿得出手。
国税局即使对一个人的纳税情况持怀疑态度,也不一定在当年就查,而是会等个一段时间,等到所有的罚款和利息累积到了一定程度再出击。而且国税局一般只给予30天的时间期限,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事先做准备,很难提供出资料。除非立刻回国办手续,否则很难凑足所有的证明材料。如果过了30天之后,国税局拿不到合理的解释,就会直接认定这笔钱是购房者的收入并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