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庭处理的一宗诉讼说明不遵守物业交易税务规定的后果。该诉讼涉及一名女地产经纪及其当时只有17岁的孙女。两人于2006年都签订了购买协议,各自买入在多伦多正在兴建的一个共管柏文大厦单位。女经纪买6号单位,其孙女则买了5号单位。交易于2010年6月完成,在同一个月5号单位被售出,6号单位在之后一个月售出。
不过,女经纪及她孙女在2010年度报税时均没有申报出售这些共管柏文单位后的任何收益。加拿大税局重新评估她们的2010年报税表时,发现女经纪没有申报103,206万元商业收益,这笔收益源自出售6号单位。同样,其孙女也没有申报源自出售5号单位的106,025元商业收益。税局因此向两人征收大笔罚款。
女经纪与她孙女在法庭上申辩说,她们原意是长期持有购入的柏文单位,无意炒卖楼花,所以应视出售两个单位所获为资本增值,以50%税率征税。据她们的解释,孙女准备中学毕业后,入读该柏文隔邻的辛力加学院(Seneca College),并拟住在所购单位内。女经纪则计划把她的单位出租予第三者。
但法官并不接受她们的解释。原因是女经纪和其孙女根本缺乏财力完成两个单位的交易,怎可能长期持有?
首先,女经纪的信用评级很差,没有任何一间传统金融机构会贷款给她,而她孙女的年薪少于7,000元。况且,女经纪需透过朋友的短期贷款,才能完成单位交易并出售。她之后把出售5号单位所得,帮助完成6号单位的交易。女经纪没有拥有过6号单位,便把它放盘出售。
法官基于此判断,女经纪纯粹为了出售柏文单位谋利,是典型的炒卖物业,所以法官认为两个单位出售所获得益,应以税局定性为商业收益对待,而非资本增值以50%税率征税。
女经纪又在法庭上辩称,不知道需要申报利润。法官认为,这样的解释难以置信,由于女经纪提交2010年报税表时,她在地产行业从事了约23年。法官不相信女经纪不知道她的单位若不是惯常居所的话,所获利润便要交税;因此,法官裁定女经纪出售6号单位没申报利润是重大过失。
相反,法官认为女经纪的孙女未致犯上严重错误。法官的理由是现年21岁的孙女的报税经验,只限于每年提交T4入息表格,收入申报相对较少,而且要靠她父亲及祖母告诉怎样填报。
来源: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