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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闹进法庭的再投资第一案(参考阅读:EB-5再投资第一案),两个月之前基本有了了断,双方达成和解。能退出的退出拿回投资款走人,想继续拿绿卡的继续投资,没有任何一方完全满意,但是至少双方迅速达成和解。
今天,来看再投资第二案。
只所以称其为第二案,不单单是从诉讼时间上讲,是本人所知的第二起再投资诉讼,从其重要意义而言,也足以称为第二案。
背景:
加州唐尼(Downey)购物中心项目二期,是在2014-2016年间主要在中国招募投资者的EB-5项目。开发商是一家老牌公司(JCE-新商业企业的母体),该开发商负责人也是NCE(新商业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项目共募集55位投资人,NCE给JCE的贷款协议期为6年。
再投资:
1. 2018年,该项目出售。GP(项目方)于9月间通知LP(投资者)EB-5项目出售,按照移民局要求,要进行再投资;
2. 按照项目文件的约定,再投资不属于需要LP投票表决的事项之列,GP修订了协议,要求所有EB-5投资者进行再投资,投到位于西雅图的新项目中;
3. EB-5投资人现在不能退出,根据更新后的文件,约定了在原EB-5贷款协议期满(6年)之后,可以退出;
4. 对于EB-5投资者而言,再投资无决定权,弃卡无法获得退款,引发不满,遂9名欲弃卡退款的投资者发起诉讼;
5. 此外,再投资项目在现有区域中心地理范围之外,新修订协议允许6年到期还款(“赎回”条款),是否能符合移民局对于合格再投资的认定,也是双方争议之处;
诉讼:
11月19日,9名欲弃卡退款的投资者发起诉讼,诉讼理由并不涉及再投资权利及协议争议本身,而是直接起诉项目方欺诈。
原告指控被告:在15年左右,原告明知排期产生并可能长达十多年,明知拿到绿卡之前需要进行再投资,却并没有在PPM等相关文件中披露,欺诈EB-5投资者进行投资,并且违反了证券法。
如果说,再投资第一案是保卡投资权益之争,那么再投资第二案就是弃卡退款权利之争。两案差异,对比如下:
# | 第一案 | 第二案 |
项目名称 | 701 | Downey |
争议 | 保卡投资人的再投资项目的选择及权利 | 弃卡退款投资人的获得退款权利 |
退款权利 | 可以不再投资,直接弃卡退款 | 必须再投资,到原贷款协议期到期后再退款 |
再投资投票权 | 有 | 无 |
诉讼理由 | 再投资决策程序伤害投资人权益 | 欺诈 |
结局 | 和解 | 待定 |
当前,还有些项目方,据说在投资者的询问下,严抠项目文件,只有在I-829获批之后才进行还款,EB-5投资人根本没有任何退出机会,即便这期间发生再投资。此种情形会比当前已经发生的第一和第二诉讼案例,还要恶劣很多,排期有多长就至少得等多少年。
就个人而言,并不认为该项目方当时一定清楚排期如此严峻并有意欺诈,发起欺诈诉讼,恐怕是投资者的维权策略。
但是,如果项目方都以“合法”的方式,利用排期利用移民局规则,将会置投资者于更加不利的境地。登陆遥遥无期,子女相继超龄,而投资款却迟迟无法获得返还。
长此以往,再投资诉讼也将会越来越多。
希望行业能有个相对规范,最起码在再投资的关口,能够给EB-5投资者一个弃卡退款的机会,拿回本金。
当前,大多数EB-5投资者的心态恐怕是,先观望几年排期情况,如果不能解决,到自己再投资时选择退出。但是,通过此案及个人了解的其他项目情况,我们要明白,再投资时不一定能够退出。
个人认为,当前每个人都需要与区域中心或律师确认,贷款协议到期或再投资时的个人权益及退出方式,尽早明确日后选项并做好准备,甚至是抱团做好诉讼安排。
各位朋友,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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