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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春生
2017年6月9日,对自己留美之旅满怀期待的章莹颖,背着书包走出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的实验室,然而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
虽然这一失踪案件进展到如今,美国警方已逮捕嫌犯克里斯滕森,并相信章莹颖已经遇害身亡,但真相依然扑朔迷离。
受害人章莹颖,究竟身在何处?
案件新进展:
嫌犯拒不认罪
就在这两天,章莹颖案件又有了新进展。
嫌犯克里斯滕森又提出了新的控诉——“检方取得录音文件等不合法”。
被告克里斯滕森声称,他当时的女友是“被迫携带录音器材”,并认为FBI非法没收了从自己公寓中取得的证据。
针对克里斯滕森的控诉,检方予以反驳,指出克里斯滕森的女友事前签下了同意携带录音器材的意愿书,而FBI到他的公寓搜查也是合法的,因为克里斯滕森的妻子自愿同意接受搜查。
根据美国伊利诺伊州《新闻公报》及《世界日报》报道,这些录音由克里斯滕森女友自愿携带监听录音器材并录制的音频,内容惊人。
检方表示,在其中一段录音中,当时正参加章莹颖平安祈祷会的嫌犯向女友解释了自己心目中“一个理想受害者的特征”,并在人群中挑选潜在的受害者。
而在另一段录音中,克里斯滕森描述自己如何绑架章莹颖的详细情况,包括章莹颖遇害时的反抗等细节,而且因为过度紧张和恐惧,她还在录音的过程中出现过晕倒、休克等情况。
虽然最终因为法律问题,这些录音不能作为呈堂证据出现,但仍然为我们揭示了残忍的真相,并成为有力拿下嫌犯的证据。
这大概也是嫌犯为什么处心积虑地控诉检方取证手段不当,让这份在他看来“名不正言不顺”录音失去作用,实在是别有居心。
美国联邦法官决定,有关类似取证是否合法的听证会将在12月17日和18日举行,如有需要也可能会延长到19日。此外,法官预计还将在12月14日会听取辩方律师提出的“该案只是州级案件”的动议。
如果是州级案件,那么联邦检察官就没有管辖权,辩方律师会要求法庭直接撤销对克里斯滕森绑架致章莹颖死亡的指控。
FBI真的是办案弱鸡?
章莹颖失踪一案发生后,关于她的任何消息都牵动着海内外同胞的心,嫌犯虽然已被警方控制,但这期间他非但不认罪伏法,反而一再作妖,比如通过服用抑郁药物、保持沉默、申请换地审判等各种手段,企图拖延时间,为自己洗脱罪名。
更让我们匪夷所思的是,美国执法单位似乎对此无计可施。
网友们一时也着急了,纷纷怀疑美国的司法人员和FBI警方,怎么如此无能?
其实,有这样的质疑其实也能理解,毕竟两国国情不同,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先回顾一下章莹颖案件发生时,美国警方在干什么。
简单来说,6月9日章莹颖失踪;
6月12日,警方通过监控,排查到嫌疑犯克里斯滕森的车辆并进行了询问;
6月14日,警方通过反复观看监控视频,确认嫌疑犯的车辆就是肇事车辆,向法庭申请汽车搜查令;
6月15日,伊利诺伊州大学香槟分校警方和FBI对克里斯滕森再度进行了搜查和询问,发现他在首次询问中说谎,另一组FBI探员来到他的住所,在获得其室友同意之后,搜查该公寓,找到嫌疑人使用的手机。随即FBI再向法庭申请针对手机内容的搜查令,了解到他曾经搜索过“绑架”等关键词,车辆有试图毁灭证据的迹象。
6月16日,FBI开始对克里斯滕森进行监视和监听;
直到6月29日,FBI特工从电话监听中,得知克里斯滕森亲口承认绑架章莹颖证据;
6月30日,FBI以绑架罪将克里斯滕森逮捕。
通过以上时间点可以看出,FBI和伊大警局配合默契,办案速度并不慢。
但是办案不慢,审案却开始一再拖延。
在逮捕嫌犯之后,美国执法单位表现出一副拖拖拉拉的样子,这恰恰是中国民众不解的地方。
大家心中疑惑,明知克里斯滕森犯罪,相信他已致受害人死亡,为什么迟迟不能给他判刑?
犯罪嫌疑人抓捕
但却不能证明他犯了罪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先了解美国法律。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宪法条款,无论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更别说什么刑讯逼供,在美国任何逼供行为都是违法,也不能强迫嫌疑人做对自己不利的证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罪证”,在法庭的庭诉中是不能被采用的。
经常看侦探类美剧的朋友们,一定熟悉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你说的任何话都将用于对你的指控,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免费律师……”
这就是闻名全球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Rights)。
美国法律规定,在执法机构逮捕任何一个嫌疑犯的时候,必须向嫌疑犯宣读这条警告。
这就导致嫌犯克里斯滕森虽然已经被逮捕入狱,但是FBI和警方都无法迫使其坦白事实,因为嫌犯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其次,美国判案,采取的是陪审团制度。
嫌疑犯虽然在执法机构的眼中,已经是“犯罪证据确凿”,但是,仅仅要用这些“环境条件证据”(手机浏览关于绑架内容的相关网页、车内被害人痕迹)说服12个陪审团的每一位,以此定罪、判刑,显然有些吃力。
毕竟,在美国刑事判决中,只要有一位陪审团拒绝定罪,审判就会变成“流判”(hung juror),案件必须重审。
而在这种体制下,证据显得至关重要。
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公诉方则必须保证呈堂事实“超越合理质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说,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才有效。
如果章莹颖案中嫌犯拒不交代进一步的侵害犯罪行为,目前仅凭监控视频、录音证据,那只表明其有犯罪的可能和嫌疑,而无法证明其绑架甚至杀人的犯罪事实,这在量刑上会有很大不同。
因为联邦法院起诉“绑架罪”(Kidnapping),最严的判刑包括强制无期徒刑和死刑,如果是“企图绑架” (attempted kidnapping,即绑架未遂) 的指控,最高也只能判处20年监禁。
而证据要经得起推敲,也包括获取证据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否则证据就会被质疑,甚至失效。这就是美国所遵循的程序正义原则。
一般情况下,很多人会注重结果正义,而忽略程序正当,过程是否合法不重要,结果正义就够了。但对于美国人民来说,正义应该是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比如众所周知的周立波涉毒持枪案,法官最终宣布撤销周立波的非法持枪、持毒等四项罪名,仅保留第五项控罪,即开车时使用手机,并对其处以罚金及缴纳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38美元。
很多人表示不理解,认为周立波找的律师好,但其实不然。
周立波案件中,警员未经同意搜查周立波的车内物品,这就已经构成了违法。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档案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又比如,在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中,由于警方在采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要证据失效——警方没有获得搜查证,就进入辛普森私人住宅搜查,获得了带血的袜子、手套等物证;警方搜集的辛普森血样被放在没有封闭的玻璃瓶中达三个小时,其中1.55毫升血样去向不明,被律师质疑存在DNA污染或伪造的可能性。
最终,辛普森于1995年10月3日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释放。
另外,从辛普森案的审判也可以看出,美国刑事法庭给人定罪的标准非常高。根据美国证据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的犯罪可能性必须要大于90%以上才可定罪, 并且证明责任全在检方。
这一例证,恰恰说明章莹颖案件获取证据的难度有多大。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程序正义可以减少冤假错案,以及避免警察和司法部门暴力执法后果,但我们不免心中存疑,到底是程序重要,还是受害人的公正重要?
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司法的宗旨和原则截然不同,能够看出章莹颖案件还有漫长的法律程序要走,但希望正义得以早日伸张,以及尽快找到章莹颖。
Ref:
《为什么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美国法律纵横谈十之二(上),陈伟》
《章莹颖案缘何难倒FBI》
http://news.haiwainet.cn/n/2018/1129/c3541093-31448143.html
《魔鬼的毒手——从”章莹颖案“透视美国法律和刑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