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消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部分条款在发布之日起提前生效。
可以说,这次个税法修正案与海外华人息息相关,因为此后中国公民移民海外恐怕要交“弃籍税”了,而投资海外获得的收入也要在中国申报个税。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弃籍税”是什么。
就在刚刚过去的周末,一张来自PPT的图片刷爆了海外华人的朋友圈。
根据PPT图片上的信息,这是一次分享活动,演讲主题是《酝酿开征的弃籍税》,作者是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司的税务官员。
据其介绍,弃籍税是对放弃既有国籍者的税制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富豪移民,体现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资产外流。
这名官员还表示,研究开征弃籍税,规定清税为放弃国籍的前置条件,建议拓宽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情报交换,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依托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弃籍税实施的事中事后管理。
弃籍税,似乎是针对有移民海外倾向的人的,难道政府要对这部分人开始强化监管了?
其实,这个演讲中提到的“弃籍税”可能并非是国际税务中典型意义上的弃籍税。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中真正用“弃籍税”这个名称的只有美国一家,这主要是由美国特殊的税收制度决定的。
美国“弃籍税”要求,不管是绿卡或公民,一旦选择放弃美国合法身份,只要拥有相当身家,都不可避免的面临申报弃籍税(Expatriation Tax)要求。对绿卡持有者来说,如果在过去15年中持有绿卡长达8年,并且符合“适用弃国者”(Covered Expatriate)的定义,则需要与美国公民放弃国籍一样,缴纳弃籍税。
美国的《英雄收入资助及救助法案》提出了一个“退籍视同财产销售”的原则:如果你退出美国国籍,退籍时的所有财产都被视同在退籍前一天以公允市价出售,出售所得或者损失就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来看回中国酝酿的“弃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增加规定:
最初,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出的是阻止欠税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规定。
这一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退籍清税的概念,纳税人如果注销中国户籍,需要在退籍前了解此前的应纳税款。
具体的结清税款包含的内容是: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理论上也应该允许提供担保。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司所讨论的“弃籍税”,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弃籍税。
除了这个备受关注的“弃籍税”,此次个人所得税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 修订居民个人定义,引入“183天”概念作为判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标准;
– 推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综合征税;
– 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税率级距优化税率结构,调节中低收入劳动者的税后所得,减税降负;
– 初步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扣除机制,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 建立反避税规则,首次将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引入个人所得税税法;
–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例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实施“一人一号”以及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责任。
你是中国的纳税居民个人吗?
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后把居民个人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满足这个条件的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取的收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修订前,居民个人定义中关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要求是“满一年”,
修订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税务合规成本。
移民了也要在中国纳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纳税人获得境外收入或移居境外的情况加强了纳税管理。
可以免税避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设立反避税规则
并依法加收利息: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总的来说,这次修订案对海外华人影响不小,请大家仔细阅读相关修订条例,一定要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