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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房客都被当作弱势群体,租务法规重在保护房客。去年12月,BC省政府还针对“固定期限内的租赁行为(fixed-term tenancy)”以及“租金上涨(rent increases)”这两个部分进行了修订,新条例更加为租客着想了。
正是因为政府的“过分溺爱”,所以总有那么一些“不良”房客老是钻空子,把房东害惨了。几年前,多伦多《杨警官信箱》中曾报道一位房客长期在房间煮气味难闻的食物,并经常三更半夜看电视、听音乐,声音很大,多次召来其他房客的投诉。房东在屡屡劝告无效后,按照法规通知该房客搬走,但其不但拒绝搬走,还恶言相向,甚至威胁要打911报警。
遇到这些纠纷,对于一些懂得法律法规的房东来说还不难办,但关键是很多房东糊里糊涂的,都搞不清自己有哪些权利,往往默默不做声甚至还被坑了。那么,作为房东该如何保护自己?房东拥有什么权益?
一、交租
如租客于到期日还未交租(其实很常见),业主可向住宅租务审裁处申请终止租赁通知书 ,要求租客于十日内搬出,但如果租客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付清租金,则无需搬走。如有需要,住客可要求仲裁,延长这五日限期。另外,业主不能拿走或没收租客的财物作为抵押或赔偿拖欠的租金。
二、维修
在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租客双方都有责任保养及维修出租的居所。
虽然作为租客是有权享受其租住的地方不受骚扰,但在以下情况,业主有权进入其居所 :
1.紧急事故,如火警、屋内喉管破裂或水浸;
2.租客在场及准许业主进入其居所;
3.租客于不超过一个月之前,同意及准许业主就某种原因进入其居所;
4.业主取得仲裁令或法院令准许其进入住客居所;
5.业主至少已给予租客24小时书面通知将会进入其居所,这通知不可早过72小时,并要列明入内的原因及将会停留的时间。这原因必须要合理,而时间必须在早上八时至晚上九时之间。
三、租约
卑诗省住宅租务审裁处提供租约表格,供市民使用或参考。业主也可自立租约,但所订下的协议必须符合租务法例,并清楚说明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租约的内容,应包括 :
1.业主及住客的姓名
2.所出租的单位地址及电话
3.业主或其托管人的地址电话
4.租约的有效期
5.租金、交租日期、租金所包括的费用及设施
6.押金数目
7.其他特别的协定,例如各方需要负责支付的费用,如暖气及电费,租金是否包括泊车位,可否养宠物,谁负责维修等。然后双方都要在租约上签名,并各自拥有一份作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东很担心大麻合法化之后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幸运的是,虽然BC省允许使用者在每户家庭种植四种大麻植物,但近日省政府公布新规定,业主有权限制租客在房子里抽大麻和种植大麻!所以,不想搞得房子“乌烟瘴气”的话,房东们必须在协议上加上这一条咯。
另外,业主不可禁止租客的朋友进入其居所,但租客必须负责其探访者所造成的噪音、破坏及其它问题。租客必须先获得业主同意,才可将其楼宇分租。但在一般情况下,业主有权合法地拒绝租客将其物业分租给他人。
四、押金
当业主与租客签下租约后,可向租客收取押金(Security Deposit)。而押金的数目是不能超过第一个月的租金的一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办法是一个月租金数为押金者居多。如日后租金增加,业主不能向租客收取额外的押金。业主有权保留这押金直到租客搬走为止。押金的用途是预备用来赔偿给业主,假如租客对其租住的房屋造成损毁或破坏,业主可用这笔押金作维修的用途,又或者租客不交租,搬迁后还未支付所有帐单的话,业主可扣除这笔押金部分或全部作补偿。
假如租客没有造成任何损坏或欠租,当他搬出时,业主必须将全部押金于租约终止后15日内连本带利归还给租客,并以书面列明归还押金及利息的数目。假如需要扣除部份或全部押金的话,业主必须以书面列明所扣除的款项及用途。至于利率多少,可向省GOV住宅租务审裁处查询。但在现实中,也有业主是只还押金而不还利息的,因为这部分钱的数目较小,很多中国人无意去计较。但如租客不同意业主所扣除的押金,业主可向住宅租务审裁处申请仲裁,排解纠纷。
五、终止
任何时间,业主与租客可在双方同意下,达成协定于何时终止租约,但必须要书面写明终止租赁的日期。当租客想搬出时,必须要给予业主至少足一个月的书面通知,在通知书上,必须要清楚列明租赁房屋的地址及搬迁的日期。足一个月的计算方法是例如你将会于十月三十一日搬出,而你交租的日期是每个月的一号,你必须于最迟九月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业主。如你发出的通知不足一个月的话,你有责任赔偿业主的损失,业主有可能会扣除你部份或全部押金。
假若业主想要求租客搬出的话, 必须向租客发出终止住宅租赁通知书(Notice to End a Residential Tenancy),该通知书的表格可向你居住附近的住宅租务审裁处索取。业主必须将这通知书张贴在租客的大门或亲自或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租客。通知书上要清楚列明租赁的地址,搬出的日期及终止租赁的原因,业主必须在这通知书上签名才有效。
一般情况下, 业主必须给予租客三个月的通知,才可终止租赁。例如住客或其访客不合理地影响他人的宁静生活或损坏出租居所而不负责维修的话, 业主可给予租客一个月的通知期,要求他搬出。又例如业主想出售房屋,重建或取回自住的话,就要给予两个月的通知。
在某些情况下, 业主是不须要给予租客一至两个月的通知,也可要求他搬出。例如租客严重破坏楼宇主要的结构,危害其他住客或业主的安全等,业主可立即向租务审裁处申请仲裁,要求租客搬走。另外,如租客欠租,业主可于到期交租日之后向租客发出终止租赁通知书,要求他十日内搬出。假如住客收到通知书五日内付清租金,则此通知书便作无效。如租客于到期日还不搬出,业主可向住宅租务审裁处申请收楼令(Order of Possession)。
假若租客已搬出,但仍然留下其财物而不知所纵,业主应将其财物储存在一个安全地方至少三个月,假若租客在这段期间并未取回物品,而又拖欠业主金钱的话,业主可将这些物品变卖,扣除拖欠款项及储物费用,余下交给卑诗省公众监管及信托(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 of British Columbia)保管。
六、纠纷
在卑诗省,任何住宅与业主之间的纠纷都应向住宅租务审裁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要求协助及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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