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华早报报道,一名前中国银行业官员于2006年移民加拿大温哥华后,现已拥有加拿大三处房产。近期她受到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时,却称自己早已回流,之前作为加拿大居民报了6年税“是个错误”,并要求税务局停止调查她的海外资产。
这位女士还说,加拿大税务局要追查她的海外资产详细资料,是越界了。
据报道,该女士于2011年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她作为加拿大居民申报收入税已达6年。但是在接受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时,她又称审计完全是错误的。
2006年的时候,曾任国内某银行高管的金女士和丈夫、孩子一起移民到了温哥华,并在这里居住了4年。
今年11月14日,她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申请,把加拿大总检察长列为应诉人,声称加拿大的税务机构审查她的海外资产的详细信息超越了权限。
根据诉讼申请书,这名女士于1972年出生于湖北黄冈,毕业于武汉中南财经大学。2006年移民加拿大之前,曾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一间分行的高官。
她称,2010年至2016年,她向CRA提交的所得税申报“错误认定”她是加拿大居民。
虽然他们一家在2006年就移民到加拿大了,而且在温哥华生活了4年,但是在2010年6月,一家人就搬回了湖北武汉生活,所以她认为自己已经不算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了,并且就此问题向加拿大政府提供证明。
金女士说,从2010年6月开始,她们一家的生活重心就一直在武汉,而不是加拿大,而且她个人的经济关系也大多与中国挂钩。
虽然在2011年的时候,她就获得了加拿大的公民身份,但是自从决定回流之后,她来加拿大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度假”了。
2017年,她在温哥华住了36天;2018年更是只住了18天。
这名女士与丈夫在中国拥有5处投资物业,在加拿大拥有3处投资物业。当CRA于2017年2月开始审计时,这名女士也在同年开始申请成为加拿大非居民。
CRA的审计最终延伸到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审计需要确认这名女士是否“准确提交了与外国资产报告有关的一些税表,而这些税表只有加拿大居民需要提交。”
报道称,代表这位女士的律师是Deloitte Tax Law LLP律师行的Christopher Slade和Geoffrey Metropolit,两人都没有回复南华早报的采访要求。
事实上,金女士的“冤屈”并不是无理取闹。CRA此前曾发布过这样一则声明:
加拿大的税收制度是基于居民身份而非公民身份,而税务居民指的是事实(factual)居民或视同(deemed)居民。
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
就是指您在加拿大一直维系者显著的居住联系(拥有居所,配偶,受抚养亲属),即使您大部分时间或整年都住在海外,未踏进加拿大国门。税法上仍属事实居民,须申报全球收入,并申报海外资产。
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
是指以下两种情形,1.在一年之中停留在加国的时间累积起来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
例如很多短期游学的,陪孩子读书的父母,照看孙辈来探亲的长辈们,虽然您没有移民身份或在这里也没有买或租房子,一年停留达到了或超过183天,需要按照视同居民来报税。
2.加国政府驻海外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的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计划下工作,如果您属于视同居民,您的受抚养亲属也适用此类别。
而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指的是:
如果您经常,习惯的居住在另外一个国家,且不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在加国没有显著的居住联系,整年居住加国境外,一年中在加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也非加国政府驻外人员,您就可以是非税务居民。
作为非税务居民,您需要就加拿大的收入申报所得税,您没有义务申报加国境外所得或海外资产。
UBC税法教授Wei Cui在南华早报采访中表示,这名女士的案例并非特别不寻常,“只是有争议”。他指代表她的律师行可能认为这是一宗合理的诉讼,不过“很多案例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就和CRA达成和解。”
但是,教授称,如果这位女士实际居住在国外,但又作为加拿大居民报税,成为CRA审计的对象就不足为奇了。
“既然事实上她不是加拿大居民,为什么要作为加拿大居民报税,而且报了6年?”
在加拿大,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很多福利都和税务有关。如果不报税,就不能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
报道称,移民回流现象在富裕移民中尤为普遍。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加拿大百万富翁移民家庭中,有超过40%的家庭经济支柱成员已经离开加拿大。
加拿大投资者移民计划从早前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移民主导,目前已变成中国大陆人为主。移民回流也发生一些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税务问题。
有专家指,针对太空人家庭,如果已做好夫妻一方当税务居民,而另一方当非税务居民的安排,税务居民的一方若要申请福利,就要申报家庭总收入,包括非税务居民的另一方在海外的收入。
如果不申报海外收入并缴税,就不应该领取福利,否则就会被税局视为是有意欺骗政府。
来源:凤凰卫视美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