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配偶无法申请永居,孩子绿卡怎么办?一定要离婚吗?

2018年12月05日 英国大家谈


授权转载自公众号:英伦大叔频道

微信ID: UK07888088168

作者:彼得森律师行


在现行的英国移民法规定下,投资移民在完成英国五年的投资及移民监的,要申请绿卡的时候,逐渐发现了一个潜在的,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无论什么原因,拿不到绿卡,那么孩子,是无法跟随主申请人获得绿卡的。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中,最常见的是:


  1. 副申请人不满足居住条件 (常见于2018年1月11号以后递交的签证获批者);

  2. 副申请人无法通过life in the uk;

  3. 副申请人无法通过b1的语言测试;


针对上述情况,江湖上一直有一种说法:


离婚,保孩子绿卡


但是,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本文将从最近成功操作的一个实际案例,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并解决这个问题:如何在副申请人无法获得绿卡的情况下,不离婚的同时,孩子也获得绿卡?




【政策说明】


2018年1月11日开始,英国移民法针对记点积分制的家属(配偶,即PBS dependant)申请永居的英国出入境时间,进行了明确说明:详情点击:2018英国移民法修改案:配偶移民每年离境不得超过180天!


(划重点)所有在此日期及在此之后递交的PBS dependant签证申请,从获批之日起,配偶需要满足在任意12个月期间内,离境英国的时间不得超过180天的规定,才可以申请永居。


同样,投资移民副申请人更常见的问题是:没有时间,经历来学习英语,并且通过语言能力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


移民法中的规定,2012年7月9日以后拿到首签的PBS dependant的儿童家属,需要在父母双方均获得永居,或者PBS主申请人对该儿童有独立抚养权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永居。换句话说:


如果主申请人能够证明对孩子在英国的生活,有独立抚养权,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离婚,即使父亲没有获得英国绿卡


孩子仍然能够和母亲一起申请并获批绿卡!


【什么是独立抚养权】


近年来,一些希望携带年幼子女移民英国的家庭,可能会始料未及地遭到拒签:英国移民局认为父母中的一方对子女并无独立抚养权,因此子女作为副申请人,申请遭拒。


这类拒签通常出现在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异、子女随父母其中一方申请投资移民/企业家移民签证;或父母并未离异,但父母中仅一方携带子女提交签证申请的情况中。通常这类申请家庭都会认为,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携带子女移民英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却不知英国相关法律条款在这一点上与中国截然不同的概念:在父母双方都健在且与子女有定期交流/提供经济支持的情况下,父母中的一方将子女带离另一方,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对孩子的成长环境进行保护,是这条法律的最核心的内容,换句话说,如何判断父母双方一方有独立抚养权,要根据如何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环境来判断。)


中国申请人对此拒签理由措手不及,也是中英文化差异的一个体现。


独立抚养权的问题产生:


首先,关于独立抚养权的产生通常是在定居类签证导向下容易产生,例如英国投资移民签证,英国企业家移民签证,英国工作签证的子女在跟随主申请人移居英国时,容易触发此类问题。学生签证及临时工作签证类别因为没有定居导向,通常不会涉及到此类问题。


在过去10多年的实际处理申请的经验当中,我们发现中国申请人概念中的独立抚养权与英国移民法律中的独立抚养权是有着完全不同的独立意义解释的。


很多中国申请人认为只要法庭判决上写着抚养权归母亲,母亲就拥有对孩子的完全独立的抚养权。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中国的法庭判决往往同时要求父亲定期支付扶养费或者教育,生活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母亲拥有的只是日常的抚养权,而不是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完全独立抚养权



完全独立抚养权,Sole Responsibility,从英国政府的政策指导上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内容:


SET7.8 What is sole responsibility?


A sponsoring parent (see SET7.2) must be able to show that he/she has been solely responsible for exercising parental care over the child for a substantial period.If the sponsoring parent and child are separated, the child will normally be expected to have been in the care of the sponsoring parent’s relatives rather than the relatives of the other parent. An application should normally be refused if the child has been in the care of the other parent’s relatives and the other parent lives nearby and takes an active interest in the child’s welfare。

The following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assessing some responsibility:

Are the parents married / in a civil partnership?


If the parents’ marriage / civil partnership is dissolved, which parent was awarded legal custody, which includes an 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hild?


Where there is a custody order the ECO should take care to ensure that the issue of a settlement entry clearance to the child will not contravene the terms of the custody order. See list for countries whose custody orders can be recognised as valid in UK (copy is available on this guidance page)。

Does the marriage / civil partnership subsist, but the parents do not live together?


If the sponsoring parent migrated to the UK, how long has the sponsoring parent been separated from the child?


If the sponsoring parent migrated to the UK, what were the arrangements for the care of the child before and after the sponsoring parent migrated?


If the sponsoring parent migrated to the UK, what has been / what is the sponsoring parent’s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


Has the sponsoring parent consistently supported the child, either by: direct personal care; or by regular and substantial financial remittances?


By whom, and in what proportions, is the cost of the child’s maintenance borne?


Who takes the important decisions about the child’s upbringing, for example where the child lives, the choice of school, religious practice etc?


大意是孩子父母中的一方,在一定长的时间跨度内,独自对于孩子负有完全的亲代责任(he/she has been solely responsiblefor exercising parental care over the child for a substantial period)。


注意这句话中的两个重点:1)对于时间跨度的要求;以及 2)对于“完全”的定义。


通常情况下,移民局在考核父母一方是否对子女具有独立抚养权的时候,会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孩子父母是否离异?


如果孩子父母已离异,哪一方获得了法定监护权?


若孩子父母离异且法院已判决监护权,移民局将确保移民决议不与法院判决相冲突;


孩子父母婚姻关系尚在,但已分居;


若作为主申请人/担保人的父母一方已在英国/未与孩子共同居住,那么在此期间,孩子的日常照料由谁代理?


作为主申请人/担保人的父母一方,是否持续性为孩子提供支持:日常起居料理,或定期及长期的经济支持?


孩子生活费用由谁承担?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谁对孩子的成长做出重要决定:比如居住地,择校以及宗教信仰等?


了解以上几点问题,相信读者可以自行得出一些初步结论:


一般来说,只有获得子女法定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才可证明对子女负有独立抚养权;


承担子女生活费用、照料子女日常起居、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做出主要决定的父/母一方才可证明对子女负有独立抚养权。


子女与未拥有抚养权一方父或者母已经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关系


注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单有法定监护权也是不足以证明独立抚养权的。英国移民局承认一些国家(大部分是欧盟国家)对于法定监护权的判决,却并不承认中国的法定监护权。


因此,对于父母离异的申请者来说,法院判决的提交仅可作为一个辅助的证据,并不可以充分证明父/母对子女的独立抚养权。



【如何证明独立抚养权】


英国移民法对于独立抚养权,与中国传统观念有一些差异。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孩子在情感上(emotionally)以及经济上(financially)都仅依赖于父亲一方或母亲一方,才能证明独立抚养权。


通俗来解读,即在情感上,孩子仅与有独立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饮食起居由该方父亲或母亲照料,并且所有重大决定(如居住地点、教育、课外活动等)均由该方父亲或母亲做出。在经济上,所有生活及学习开销,均由该方父亲或母亲承担,另一方父亲或母亲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大叔将通过最近操作的一个成功案例,跟大家详细分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父母一方享有独立抚养权。


【实战案例分析】


Y女士,2013年办理Tier 1 entrepreneur企业家签证来到英国,先生与女儿持PBS dependant家属签证,以配偶和未满18岁子女身份一同入境。


2016年,Y女士一家三口在英国境内成功续签Tier 1 entrepreneur企业家签证以及PBS dependant家属签证。


2017年,Y女士在英国境内委托律师提起与先生的离婚诉讼;2018年,Y女士单独申请Tier 1 entrepreneur企业家永居,成功获批。随后,Y女士递交离婚起诉相关文件以及独立抚养权其他相关文件,为女儿申请永居;两个月后,女儿的永居申请成功获批。


*注意,此时Y女士的离婚诉讼,依然在审理过程中,Y女士与先生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在协助Y女士递交其女儿的永居申请过程中,大叔认为以下两个关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


1. 提起离婚诉讼

Y女士并没有完成离婚的全部过程,而是在英国境内,通过律师递交了与先生离婚的诉讼申请,并提供律师和法庭出具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明。由于英国离婚诉讼审核期较长,且被诉方应诉地址在英国境外,Y女士的女儿递交签证时,仍然在等待法庭的开庭排期。


这说明,已经递交离婚诉讼申请,但还未收到最终的离婚判决,此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可以被移民局认可的。


2. 足够多的第三方独立抚养权证明

Y女士递交了充分的第三方证明,来表示其对孩子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均享有独立的抚养权,包括学校老师的证明信,学费缴费证明,课外兴趣班、辅导班等预定和付费记录,以及生活费(房租、水电费等)的付费记录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Y女士至少提前了一年,即从2017年开始,已经为孩子的永居申请做出了规划,并开始积累证明文件。在独立抚养权的问题上,移民局有酌情处理的权利,也就是说,是否能认定父母一方享有独立抚养权,决定权在移民局手里-证明文件越多,对独立抚养权的认定越有利。



大叔建议,如果配偶家属一方不能满足永居要求的情况,主申请人应当尽早做好孩子永居申请的后续安排,寻求专业移民机构的帮助。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添加大叔的微信号咨询英国彼得森律师行合伙人Peter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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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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