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移民是许多在美国及海外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将其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以L-1A工作签证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营运之后,备受这些主管或经理青睐的移民方式。
一、申请方式
申请EB1-C有两种方式:
1. 由外国母公司到美国新建一家分公司,营运一年后,为其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提出EB-1C移民申请;
2. 购买在美已经营一年以上的公司作为子公司,只要构成母子公司关系即可,业务不一定相关联,该美国公司即可为其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提出EB-1C移民申请;
二、优势
1. 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EB-1C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L-1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方可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从而避免到美国新办L-1分公司的麻烦(时间、费用——投资额无具体规定,无最低投资额要求,可以比投资移民的一百万或五十万降低经营风险)。
2. 批准的全家绿卡是正式绿卡,不像投资移民批准后头两年是条件绿卡;
3. 申请无须经劳工部批准劳工证,可节省至少一年以上时间;
4. 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可选择工作居留地点:申请期间人在中国:该跨国公司经理可以呆在中国继续如常经营,等待其移民申请的批准。申请批准后,全家到领馆办理移民签证赴美。该跨国公司经理既可以在美国以外继续经营生意,也可以申请以L-1身份来美国分公司工作,或在美国改变为L-1身份后,同时等待I-140移民绿卡申请的批准。I-140申请批准后,即可转到美国驻海外领馆办理移民签证,以尽快拿到全家绿卡。
三、申请资格
1. 雇主
(1). 是由分设在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实体所组成的跨国公司(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没有特殊要求)。公司可以是外资公司或美资公司;公司地位可以是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等;
(2). 须在美国从事营业,与其它国家/地区保持有规律的、系统的、连续的货物供应或服务往来;
(3). 在美国分支机构下不一定要从事与其在海外母公司相同之业务;
(4). 任何外国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员工数量,同时有经济能力支持其在美国分支机构正常营运即符合资格;
(5). 为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提供一个永久、全职的工作机会;
(6). 有能力支付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的薪水;
(7). 新设立的公司须待经营一年后,方可为其公司的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提出申请。
当然,两边的公司经营要比较好,成功申请的机会相对较大。
2. 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受益人)
(1). 在申请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国以外)的部门担任经理以上职位,来美后将在该公司企业中担当经理级以上职位;
(2). 主管企业的机构或重要的一部分;
(3). 有权制定商业政策、建立商业目标;
(4). 主管及监督其它经理及专业人员(初级主管不符合要求);
(5). 有自行主导的决定权,包括人事任免权;
(6). 只受高级行政人员、董事局或者股东大会的一般性监督。
四、办理流程与时间
1. 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平均审理时间因审理中心而异,且每个月可能有变化,一般为4~6个月左右;
2. 移民局批准I-140申请后,
(1). 如果是在美国境内,那么凭I-797批准函向移民局服务中心申请I-485调整身份申请;调整身份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审核中心将批准函寄给申请人,并通知制卡中心
(2). 如果是在美国境外,那么案件转到NVC(国家签证中心)由该中心寄发包裹3及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NVC-使领馆程序,中国大陆与别不同:
① 中国大陆:NVC完成预审,将案件转到广州领事馆,领事馆在背景调查后,寄出包裹四
② 其它国家/地区:NVC在背景调查后,寄出包裹四,NVC将案件转到指定的美国驻海外使领馆
申请人按照要求体检、完成包裹四,使领馆面谈通过,获得移民签证,6个月内前往美国
说明:尽管按照移民法的规定,这类移民是要等待配额排期的,但是,由于这样出类拔萃的人才很少,一般不会出现配额用完需要排队的情况,故而这里我们也略去了等待配额排期的步骤。
3. 申请人获得绿卡。
五、申请的文件材料
1. 雇主
公司申请信函、美国公司文件(营业执照、公司注册文件、董事会备忘录、股权证明书、公司简介、近年美国公司报税单、公司成立资金投入来源证明、母公司于设立该美国分公司之决议、公司贸易文件等)、海外公司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税单、报税纪录、股权证明书、公司经营计划书、公司资产银行证明等)、受益人在过去3年内,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外有关公司全职工作经历的证明等
2. 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受益人)
个人简历、学位证书、成绩单、工作证明、工作调派令、薪金记录、在美国工作头衔及对此工作之描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