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税款缴纳书、ATA单证册、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这些重要的海关单证一旦丢失,免不了一阵手忙脚乱。如果不小心遗失了这些单证应该如何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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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着急,小编去查了一下海关信息,接下来,大家可要听好喽~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税款纳税书
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且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免征税证明
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
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
ATA单证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进境ATA单证册在进境后发生毁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直属海关进行确认。
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
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如果丢失,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机构书面报告挂失,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证机构收到经营者遗失报告,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使用后,可撤销原进口许可证并核发新证。
编辑 小王
参考自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