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要求外籍投资者通过自己在美国的投资,至少为“美国劳工”创造10个全职工作机会,雇佣至少10个美国雇员。
“雇员”指的是通过自己的服务或者劳动换取薪酬的人。“全职工作”指的是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5小时的工作。雇员不包括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非移民类外籍劳工(持 E、H、L以及其他临时工作签证的外籍劳工)不属于“美国劳工”。同时,投资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算在这10个雇员之列。另外,投资者在开始投资的时候并不需要马上雇佣10个美国劳工,他们可以提供一个详细的商业计划,表明在未来两年内能够提供10个工作机会。这10个工作机会必须是提供给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政治避难者或者难民的。
如果投资者选择投资“困难企业”(过去1或2年内净亏损至少20%),需要表明现有员工数目将至少会保持两年。10个全职工作机会可包括投资前的原有员工,也包括新聘用的员工。例如,如果投资者保住了投资前的五个全职工作职位,后来又创造了五个新的工作职位,就被视为满足了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选择通过建立新企业直接投资,必须直接雇佣10个美国劳工才能满足移民法要求。但是,如果投资者选择在“区域中心”投资,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雇佣10个美国劳工来满足移民法要求。根据移民局的定义,“直接雇佣”指新企业与美国劳工存在雇佣关系,“间接雇佣”指的是美国劳工不在企业内部工作。“间接雇佣”的美国劳工包括设备制造商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劳工。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区域中心”项目不要求投资者实施日常管理或者运营,也不要求投资者住在投资地区,因此“区域中心”对没有管理经验和背景的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移民局现在在审查投资者是否雇佣了10个美国劳工时,也会计入直接或者间接连续雇佣至少2年的建筑工人。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在递交I-829之前的连续两年每周需要建筑工人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5小时,那么这些建筑工人也可以算在10个美国劳工之列。但是,其他诸如断断续续工作3、4个星期的水电工就不能算在10个美国劳工之列。
创造就业机会的证据:
为证明一个新企业创造了不少于10个的全职工作机会,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证据:
1. 员工的报税记录、I-9表及其它类似文件的复印件;
2. 详细的商业计划,表明雇佣不少于10个全职劳工的必要性,以及他们开始工作的大概时间。
根据移民局上诉办公室的一个判例分析,一个详细的商业计划应该包括市场分析,对竞争对手的优缺点、产品及价格结构和目标市场、潜在客户的描述,还应列出需要的许可证和执照,要有对制造生产过程、所需财料的描述,以及营销策略、组织架构、销售成本数字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是可信的。一个商业计划不一定包括这些所有要求,但计划越详细,可信的程度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