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对待移民的态度总体上可说是包容宽厚的。但无奈申请的人数实在太多,总会有一些移民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申请人确实不符合条件,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还有很多申请在被拒绝后,因为对补救手段缺乏认识或耽误了时间而导致结局最终无法挽回,这不免令人感到遗憾。
在移民申请被拒绝后,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上诉(appeal)和提议(motion)。其中,提议又包括提议重审(motion to reopen)和提议复议(motion to reconsider)两类。
上诉,是指申请人请求上一级对否决进行审查(review the decision)。重审是指申请提交以后,出现新的事实或者事实的状态有变化,申请人请求原来审查该案的官员基于新事实进行重新审理。
重审(motion to reopen)请求中必须指出新的事实证据并基于新事实提交宣誓书(affidavits)或其他证明文件。复议(motion to reconsider)是指申请人提交移民申请后,因为移民法律或政策出现了变化,申请人请求原来审查该案的官员基于新的法律或者政策进行重新审议。在复议请求中申请人需要表明原判在那些事实认定上有错或者法律适用上有错。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否决书都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案件种类里较普遍的有:H1B,L-1,职业类的移民申请(I-140)以及职业类的非移民申请(I-129)。尽管很多类型的案件都可以上诉,但一些由移民局官员在自由裁量权之下做出的拒绝决定并不能上诉,最常见是涉及身份调整的I-485调整身份被拒绝的案件。
当事人收到否决书(denial notice)后不要慌张,应该立即仔细阅读否决书的指示(instruction)。否决书会告知你是否可以上诉,以及向哪个机构上诉。可上诉机构有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 AAO)或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 / BIA)。比如,职业类的移民申请(包括投资移民)和所有职业类的非移民申请,如果被拒,可以到AAO上诉。亲属类的移民申请如被拒,可以向BIA上诉。AAO和BIA都是美国司法部的下属单位, 属于行政机构的一部分,不是独立于行政系统以外的法院。可见,移民案件被拒绝后的上诉是向行政机构上诉,而不是人们传统印象中到地方法院上诉。 当然,有一些案子在穷尽了行政手段以后, 是可以继续到联邦法庭上诉的。 有一些案子甚至可以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通常来讲,上诉应当在申请决定后的30天内提出。要注意的是,上诉期限的起算点是决定日期而不是申请人收到通知书的日期。有些案件的上诉期限更短,申请决定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读者朋友们务必注意这些时间节点。错过了上诉期,就只能递交支持上诉的案件意见(brief)而不能递交任何其他文件。
常有投资者反映他们在收到移民局的各种档后看到上面的法律术语感到一头雾水。比如,I-485否决书上所用的措辞”there is no appeal from this decision” 直译为“该决定是不能上诉的”,但申请人容易把“该决定不能上诉”理解为完全没有补救途径。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应该放弃,他仍然能够通过其他方法使其申请最终得到通过。人们常忽略除了上诉之外的选择,其实在一些情况下,重新提交申请会比上诉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