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2015年07月30日 焦点科技美国分公司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就海关总署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监管办法明确将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物品纳入监管范围。本文归纳了一部份,以供大家参考:

禁止采取拆分形式申报快件


  近年来,在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中不乏一些快递企业,通过伪造收寄件人信息,采取拆分货物方式申报快件的不法行为。如,将应交税的大批“海淘”货物,分拆成一个个免税额以下的物品快递进境,从而逃避国家税收。

为此,监管办法明确,快递企业不得从事为其他企业揽收、承运的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将本企业专用快件标识、专用分运单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未经海关同意更换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企业专用分运单;伪造收寄件人信息;采取拆分形式申报快件;海关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等6种行为。此外,在寄递企业监管中,监管办法还规定了寄递企业应当在收寄时对将要出境的寄递货物、物品进行验视,核对寄件人在寄递单据上填写的品名、数量等信息是否与实物相符。


  寄递货物、物品属于禁止进出境的,或者品名、数量等与实物明显不相符的,寄递企业不得揽收或派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货物、物品属于禁止、限制进出境的,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且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验核寄件人身份证明信息、地址的出境寄递货物、物品,寄递企业不得揽收。收件人信息不真实、收件地址虚假或者不完整的进境寄递货物、物品,寄递企业不得派送,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且协助海关对寄递货物、物品进行处理。

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应交海关处置


  监管办法还规定,海关对进出境寄递货物、物品实行分类管理。


  收件人拒收并且寄件人声明放弃的;收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理海关手续的;无法投递或者派送又无法退回的;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交由海关进行处理的,寄递企业应当将寄递货物、物品交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置。在寄递货物物品申报方面,监管办法明确,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寄递货物、物品的境内收寄件人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办理通关手续。



  邮寄进出境的个人物品,因超过海关规定的限值,或者海关对进出境快件分运单、邮递物品发递单填写内容需要核实的,或者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海关可以要求另行补充申报,收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个人物品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办理海关手续。


  收件人明知邮递物品发递单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已放行的邮递物品属于应当缴纳税款,或者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另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提交个人物品报关单及其他单证。未主动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查实后可依法处罚。寄递进出境的个人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每次寄递进境的个人物品的限值,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寄递出境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出境的个人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录海关总署网站
(网址: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三、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四、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以传真方式提交建议的,请传真至010—65195149。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