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协议离婚的程序制度(二)

2015年11月04日 美国移民咨询



美国协议离婚的程序制度(二)

在美国,离婚是一件耗时耗力的麻烦事,特别是当双方存有争议,闹的不可开交的时候,恐怕要将所有的时间、金钱、精力及当初美好的感情都赔进去了。因此,面对离婚争议,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协商与谈判,如此一来,夫妻双方可避免在法庭上对簿公堂,进而以平和的手段结束婚姻关系。

五、 美国婚姻财产制度简介

1. 夫妻共有财产制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之所有财产,不论这些财产所登记之所有人为何,夫妻双方对此财产各自享有一半之权利,但通过赠与或继方式所取得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州,虽原则上要对财产进行对等分配,但当分配结果对一方配偶显失公平时,大多数州法官有权根据其自由裁判作出较为公正的财产分配判决。目前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州有:亚利桑那州、加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州、华盛顿及威斯康辛州。

2. 公平分配财产制

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之财产和收入,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应进行公平分配,而不论财产登记所有人为何。各州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一些具体因素:如夫妻双方各自对所获取财产作出的贡献、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儿女所为的贡献及夫妻双方的收入潜能等。


六、 子女抚养协议简介


六、 子女抚养协议简介

是由父母双方根据各自享有和承担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之书面协议,子女抚养协议无特定格式,但其至少应该规定父母双方将如何满足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及如何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故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子女居所、在医疗、牙科、眼科方面的保健治疗、抚育子女的继续性、子女的假期安排、教育安排、为子女购买保险方面之计画安排、对子女监护计画之安排等等。


由父母双方协商抚养协议可说是利大于弊,因为父母往往是最瞭解如何安排是对子女有利的人,当父母双方协商计画子女的未来时,其通常会站在子女的立场。因此现今各州法庭都越来越希望父母能于庭外解决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往往无法依个别具体情况保证能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但要注意的一点是,法庭仍会保留审查子女抚养协议之权利。

七、 配偶赡养费分配简述


配偶赡养费是指夫妻一方支付给令一方用于保证其正常物质生活所需的费用,美国各州关于赡养费之规定各有不同,但都在相关法律中对赡养费制度作出规定,同时授予法庭判令支付赡养费之权利,当然,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可根据自己意愿对赡养费作出相应约定,而非由法庭判决。


而法庭在确定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及其具体数额时,通常会考虑的因素有: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夫妻双方收入能力、收入能力的受损、子女状况、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标淮、寻求赡养费的一方配偶为对方配偶接受教育或对其事业发展作出的贡献、婚前协议等等。

八、 离婚流程一览


1. 当一方配偶欲提请离婚前,其必须聘请律师为其撰写离婚申请,说明当事人的离婚决定及如何处理财产分配和监护等问题。

2. 律师向法庭递交离婚申请。

3.律师和法庭必须确保离婚申请和传票送达另一方配偶。而于成功送达传票给另一方配偶后,尚须经过一段法律强制规定的等候期。等候期长短各州规定不同,平均来说是6个月,但也有多于或少于6个月规定的。因此,至少必须等到过了等候期,离婚才算完成而双方始能任意再婚。

4. 收到离婚申请和传票的另一方配偶须于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书,决定是否对离婚申请提出异议,若于期间内其未提交任何答辩书,法院将视为其同意离婚申请及相关内容。

5. 当事人双方互相交换关于财产及收支的相关资讯与档,进而由法庭或双方当事人决定如何分配财产或处理子女监护及抚养费问题。

6.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在美国有些州则是要求当事人于离婚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调解或和解程序。

7. 若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和解,其必须于非正式听证中呈交离婚协议给法官,而法官会询问双方一些基本的事实问题并确认是否双方都能明确瞭解协议内容。

8. 若法官同意该协议,会根据其下达离婚判决,若法官不同意,则该离婚案件将会进入诉讼程序。

9. 于诉讼进行中,双方律师会提出相关证据或协议内容,而由法官就子女监护及探视、抚养及财产分配等争议问题做出判决。

10. 双方对于判决结果若有不服皆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但往往很难扭转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由于各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複杂程度皆不相同,因此很难估计总共的离婚流程需花费多少时间,有些案件只耗费几个月,但有些案件能耗费长达数年,简单地说,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事项合作程度越高,离婚程序也会越顺畅。


九、 其它相关问题


1. 法定分居是否存在一些税务方面的便利?

一般来说,法定分居的确存在著一些潜在的税务便利。在夫妻法定分居期间,如果一方配偶向对方支付赡养费,那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该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便可从其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赡养费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配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对方配偶高,那么便可因此而减少双方的综合税务负担。但无论是怎样的情况,这种方式在减少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的纳税额的同时,对方配偶则需要交纳较多的纳税额,因为,其必须将所获得的赡养费作为其个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据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或法院下达的命令进行法定分居并支付赡养费,否则将不适用该税务方面的便利。

2. 在离婚程序进行过程中,哪一方配偶可在家庭住宅继续居住?

如果夫妻双方拥有未成年子女,那么与其子女相处时间较长、或主要照顾其子女一方配偶将取得与其子女共同居住在家庭住宅裡的权利。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且该住宅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该方配偶完全有权要求对方搬离该住宅。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且该住宅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问题就有点複杂。首先,夫妻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配偶搬离该住宅,如果一方以换锁等方式禁止对方配偶在该住宅居住,那么对方配偶完全有权要求员警予以协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夫妻一方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并取得了法院下达的禁止令,否则无法要求对方配偶离开该住宅。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为使对方配偶搬离该住宅而向法官谎称存在家庭暴力,那么该配偶则可能会被要求搬离住宅,同时在接下来的离婚程序中,其也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3. 母亲是否较父亲更容易获得对子女的监护权?

过去,大多数州均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其幼年子女的监护权必须授予母亲。但是现在,大多数已明确否决了该规则,有的甚至直接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监护权的获取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还要求法院应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而与父母双方的性别无关。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的离异父母都同意在夫妻分居或离婚后由女方获取子女监护权,而男方则行使合理的探视权,发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有时是因为男方认为女方可能会获得监护权,或者认为女方会据理力争地要求子女监护权。而在有些情况下,父母双方和平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女方将具有较多的时间来照料子女生活。


参考USLaw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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