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正式批准并通过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美国公司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规则将为成长中的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带来积极影响。今年9月23日,我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肯定了股权众筹对于补充传统股权融资方式、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的积极作用。此次SEC颁布的监管规则或许可以为我国未来股权众筹政策创新提供借鉴。
根据美国证券法,公司发行证券需要向SEC申报并获得核准。但出于为创业公司和中小企业开辟融资通道以及创造就业的考虑,美国国会在2012年通过了就业法案(JOBS ACT),该法案第三章在证券法框架下设立了联邦豁免条款,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众筹方式发行和销售证券。此次,SEC正式通过了该法案第三章的相关监管规则。
1)允许企业在12个月内,通过股权众筹进行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融资
2)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制条件下投资股权众筹项目:
若其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下,则可以参与投资的额度为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取数额大的一项);
若其年收入等于或大于10万美元,则可以参与投资的额度为其年收入的10%或个人净资产的10%(取数额小的一项);
另外,在12个月的周期内,通过股权众筹方式向同一投资者销售的证券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
3)根据监管规则,以下企业不适用此联邦豁免条款
非美国公司
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报告类公司(Reporting Companies)
部分投资公司
部分受众筹规则限制的企业
在申请公开发行后两年内未按照股权众筹的要求披露年度信息的公司
没有明确的商业计划或者其商业计划表明其将与其他不明企业进行并购的公司
4)通过众筹交易方式购买的有价证券在一年内不得转让
5)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SEC注册的经纪商或中介众筹平台进行
6)必须按照SEC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股票发行价格、价格确定标准、目标发行总量、达到目标发行总量的截止期限、公司是否接受超出目标发行总量之外的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筹集资金的用途、管理层以及持有公司股份20%以上的股东信息等
7)此外,按照本监管规则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的公司需要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
新的监管规则将在公布之日起180天后生效,SEC目前正在就该监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而相关融资平台向SEC注册时递交的表格文件预计将于2016年1月29日正式生效,届时监管规则将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