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同性婚姻是一项于2013年4月17日在新西兰国会,以77张支持票对44张反对票,三读通过合法化的法案,于同月19日获得御准,法案计划于同年8月19日起正式生效。新西兰也成为全球第13个和大洋洲首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两名新西兰同性恋者于惠灵顿办理新西兰民事结合,摄于2006年12月9日。
1996年初,三对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女同性恋人在申请结婚证明时遭到新西兰注册总署驳回,因为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婚姻必须由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组成。在不满政府如此判断下,同性恋者决定决定提出诉讼并且1996年5月时上诉至新西兰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New Zealand)。上诉者认为《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同性婚姻,而依据《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和《1993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3)则禁止对性倾向的歧视以及相关作为。但是在高等法院上,双方当事人则一致认为撰写于1950年代的《婚姻法》以普通法作为解释,自然认定婚姻应该是存在于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的关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
但是上诉者认为除了根据《1993年人权法案》禁止对于性向的歧视外,在第六条“彼此解读一致时应以人权法案作为优先”和第十九条“新西兰人民免于受歧视的自由”,因此结婚申请不应该基于性倾向。但是对于上诉者关于同性婚姻的说法,新西兰政府则援引了《1993年人权法案》第五条表示该法案允许人民享有权利与自由是基于“在自由与民主社会中可以明确合理且法律规定的合理范畴”。最后高等法院支持新西兰政府采用普通法的说法,并且在决定中重申婚姻是一名男人和一名女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上诉者在1997年12月继续提至新西兰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New Zealand)重审裁定,但是仍然是获得同样的结果。
1998年11月30日,两对曾参与上诉案的同性恋者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申请要求起诉新西兰,并且声称新西兰对于同性婚姻的禁令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该项申请在2002年7月17日时被委员会驳回。
发展
2005年新西兰大选,时任新西兰总理的海伦·克拉克表示认为《婚姻法》排除同性伴侣的做法是一种歧视,但也表示不会推动修订法律。同年联合未来党(United Future)国会议员戈登·克普兰(Gordon Copeland)提出《婚姻(性别澄清)修订草案》(Marriage (Gender Clarification) Amendment Bill ),主张将《婚姻法》明确定义为一位男性与一位女性之间的关系、修改《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所提到关于婚姻和家庭这一部分以及新西兰应禁止对于外国同性婚姻的认可。然而这项激进并且对于相关人权法案的修改反而引起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迈克尔·库仑(Michael Cullen)等人的强烈批评,并且提出与《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第七条中关于性倾向等议题有所冲突。2005年12月7日法案进入一读辩论时,以47张赞成票与73张反对票而遭到否决。
正式通过
主条目:婚姻(婚姻定义)补充法案
2012年5月14日,新西兰工党国会议员路易莎·沃尔(Louisa Wall)表示将会提出私人条例草案(Private member's bill)《婚姻(婚姻定义)补充法案》,以正式允许同性恋者得以合法结婚,草案在2012年5月30日提交给委员会投票。在对法案进行修改后,《婚姻(婚姻定义)补充法案》分别在2012年8月29日和2013年3月13日时于一读以及二读程序上获得通过。2013年4月17日时,法案以77章支持票与44张反对票而获得通过[11][12]。绿党全部议员支持,工党及国家党议员均有议员支持及反对,而总理约翰基支持法案。4月19日法案从新西兰总督签属法案获得御准,并在8月19日正式生效。
注:文与图来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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