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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可以是已经结婚的或者是同居关系的,要证明配偶关系需要提供:
(1)配偶关系是真是并且具有持续性的;
(2)递交申请的时候配偶必须是至少18岁;
(3)你和你的配偶不可以有共同的父母,也不可以有任何附属亲属关系。
已经结婚的配偶需要提供澳洲移民局认可的结婚文件,同居的需要提供同居至少6个月或是12个月的证明(有关同居时长的要求根据不同的签证类型有所不同)。
未独立的孩子是指未年满18周岁的;或者是18周岁以上,但是基本生活需要还是依赖申请者;或者是因为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
继子(女)也是可以添加在申请表中的,无论是现有婚姻关系中,还是先前婚姻关系中的继子(女)。
要证明子女关系,需要提供每一位孩子的出生证明或者是领养证明。
但是任何一个已经结婚,或是订婚,或是处于同居关系的都不可以被认为是未独立的孩子。需要注意的是个别签证会要求未独立的孩子从未结婚过或是没有处于同居关系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申请已经递交上去之后,但是签证还没有批下来的时候申请者家中有新的孩子出生,需要第一时间通知移民局。
其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姨姨,叔叔,侄子,侄女或是相应的继父母,继子女等亲属关系。
如果想要把这些亲属附加在申请中,需要证明他们和申请者的关系,并且他们的基本生活是依赖申请者的,还需要提供他们是否结婚,离异,或处于和他人的同居关系中的证明。
要证明这些亲属关系,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公证过的出生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材料证明这些亲属和申请者居住在一起;
材料证明这些亲属在最近的12个月中是依赖申请者提供给他们基本生活所需物资的。
只有当以下所有条件都满足时亲属才可以被认定为未独立的亲属:
他们没有结婚或处于同居关系;
他们和申请者居住在一起;
他们全部或绝大部分依赖申请者提供基本生活的资金支持(用于购买食物,衣服和住处);
申请者是他们所有亲戚中依赖最多的人;
在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他们一直依赖申请者提供基本生活。
注意移民局有权要求申请者和附加申请人提供DNA测试,如果他们认为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并不足以证明附加申请人和申请者之间的亲属关系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