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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您好,我和我的先生因为感情不睦,打算离婚,但是因为还有孩子监护权以及财产上的问题尚未解决,我们决定先声请法律分居。请问,分居的法律效力与离婚有什麽区别呢?谢谢
在加州, “法律分居” ”(LEGAL SEPARATION)其实是离婚的替代品,有些人士因为宗教的原因,或是某些社会福利或医疗保险的原因,不能离婚,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分居”的判决. 在加州,”法律分居” 在共同财产,配偶赡养费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方面和离婚没有分别,但是婚姻关系还是继续保持,双方不得再嫁再娶,直到正式离婚或一方死亡为止.请切记,不 管你”法律分居”多长时间,婚姻关系是不会自动解除的. 除非有法庭”离婚”的判决书或一方死亡,婚姻关系是不变的.
另外,”分居”的法律概念则是用以界定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性质. 一般来说,如果二人有法律婚姻关系,那麽在婚姻中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共同财产,不管是由谁来赚取的.但是如果二人”分居” (这个不是前文所言的”法律分居”)了,在”分居”後,任何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所以,这个分居的概念只是对财产的界定有效.
而”分居”有两个因素,必须二者兼备,才能够成”分居”的合法性。 其一为事实上的分开居住,其二为向对方表达永久分开的意愿. 例如,婚姻一方搬出去居住,并且向对方表达其永久分开或结束这段婚姻的意愿,那麽,该方搬出去住之後所获的财产归该方所有,视为个人财产. 反之,如果只是搬出去,但没有向对方表达离婚的意愿,或只是向对方说离婚,但是还是住在同一个房子里,那麽在法律上就不算分居,个人所得的财产可能还是共 同财产.同样,这个”分居”也是是不会自动变成离婚的,不管你分居多长时间,婚姻关系还是不变,除非有离婚判决书或其中一方死亡.
在加州,申请离婚一般都是由一方提出,该方被视为”申请人” (PETITIONER),而另一方被视为”答辩人” (RESPONDENT). 没有所谓”单方面离婚”或”双方面离婚”, 这些只是坊间的错误理解. 离婚的第一步是申请人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法庭接纳申请後发出传票,由第三者将传票及离婚申请书送达答辩人. 然後,答辩人有30天时间答辩.
第二步是双方交换经济财富资料,交换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和要求,如果双方能够妥协,那么双方可以签署离婚协议书送交法庭,让法官批准该协议书,将之变为判决 书,这个就是”离婚判决书”. 这个方法相对地律师费比较廉宜. 如果不幸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其中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法庭提出由法庭判决,然後法庭会安排日期进行庭审. 其结果也是”离婚判决书”. 但庭审会浪费许多律师费,结果也不一定是你所期望的.
要注意的是,在加州,任何的离婚必须在文件送达答辩人之後6个月方能生效,就算文件在3-4月内获得批准,法庭也会列明一个将来的生效日期. 举例: 某人在1月提出离婚,文件同月送达,双方协议成功,在5月份法庭批准他们的协议,此时他们的离婚判决书会列明该离婚在7月份(送达6个月後)方能生效. 而该6个月中,双方是否真正分开居住没有任何影响. 这6个月是法规明定,绝不可宽免.
在加州,法庭是一定让人离婚的.只要有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即可,法庭只是操心财产分配是否公允,孩子是否得到充份照顾,配偶的生活有无保障等等。
希望我今天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谢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到我们的事务所寻求法律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