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纵横 王太和律师主持
王太和律师在美执业近二十年,专精各类移民、投资、婚姻、民事、地产、青少年保护等法律业务,成功处理上万案例。
近两年国人对美国EB-5投资移民有所降温,而籍由L-1签证转绿卡大行其道,原因如下:
1. 申请人过多,导致EB-5需要排期,截止到2016年2月,最新的排队等待时间为2年,出现了大排长龙的局面。
2. 投资金额门槛有可能会提高,尽管原有的EB-5法案在2015年底延期,但仅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未来的投资金额是否会涨价至80万,仍要拭目以待。
3. 新年伊始,中国外汇管理局颁发“分拆汇款”禁令,导致EB-5申请人汇款至美国项目中心账户如再采取“蚂蚁搬家”的形式,变得困难重重。
L-1签证是美国为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经商和投资,而签发给被外国总公司派往其美国分公司工作的经理/主管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非移民签证。L-1签证的其中一项优势就是可以快速申请绿卡:即在美国的分公司注册一年以上并且在持续经营当中(in operation),L-1签证持有者即可与特殊人才一样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的方式申请绿卡,而不需要经过复杂的劳工证程序(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而且,最近十年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名额从未用完过,因此也就相当于没有排期。所以,申请人的移民申请(I-140)可以和身份调整申请(I-485)同时递件,无需经过漫长的的移民等待。我们律所曾成功地办理了很多L-1签证转绿卡的申请,批准都相当顺利。
1. 美国分公司成立满一年,且必须有实际经营业务。
2. 美国分公司有合理的年营业额。
3. 美国分公司已经雇请了适量的当地员工
4. 美国分公司的年净利润必须超过申请人的年薪。
很多人经常将L-1转绿卡与EB-5绿卡进行比较,那么,这两种绿卡申请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L-1绿卡:L-1签证持有人所在的美国分公司必须存在一年以上,如想快速通过L-1申请绿卡,则可以在美国收购已经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申请人在提交L-1绿卡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被国内母公司雇佣了一年以上,并且为部门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职位。
EB-5绿卡:要求申请人本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NCE),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和单位不限。
L-1绿卡:美国移民局通常很关注国外母公司对美国分公司最初的投资,以确定美国分公司从属于国外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即具有合格的企业相关性(Qualified Relationship)。然而,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只要投资金额合理,足以支撑美国分公司的运作,美国移民局就可以认可国外母公司和美国分公司的从属关系。因此,中国很多中小型企业最初投资到美国分公司少于10万美元,也为他们的管理人员或老板申请到了L-1签证。当然,如果美国分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额达到20-30万美元,甚至更多,那么,申请绿卡的可能性会更大。
EB-5绿卡: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来增加美国的就业机会,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移民的金额为100万美元,但是在高失业率地区或经济不发达地区降低了投资门槛,设定为50万美元。(虽然很多区域中心位于像洛杉矶、纽约、西雅图等大都市的繁华区域,他们最低投资门槛仍为50万美元,主要是利用了美国移民局关于区域中心设立的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L-1绿卡:个人无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只需要公司提供国内母公司正常运营记录,报税记录以及银行流水账单等即可。
EB-5绿卡:个人必须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有时候,移民局会要求说明投资款的最初来源,即追踪至七、八年,甚至是十几年以前,这样,就给投资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有时EB-5被拒,也多是因为投资人不能通过这种严苛的资金来源审查。
L-1绿卡:移民局重点审查美国分公司的组织结构、部门设置、经营状况和员工聘用信息,如学历、工作经历、所任职务、工资水平、个人报税等等,以确定其在公司里的岗位符合公司的组织结构和部门设置。L-1绿卡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可以证明美国分公司的职位是高级行政管理而非普通的经理人员。并且,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和支出(Income and Expenses)。
EB-5绿卡:移民局着重审查投资资金是否实际到位,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创造了10个全职工作。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投资于区域中心,投资人在拿到临时绿卡以后,申请正式绿卡I-829时还要面临又一次严格的审批。
L-1绿卡: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方式申请绿卡,不需排队等候。获得批准后,即取得正式绿卡。
EB-5绿卡:I-526的审查时间通常为12-14个月。另外,根据美国移民局公布的2016年2月排期表A(美国移民局要求职业移民绿卡申请只可根据A表),I-526获得批准可以递交绿卡申请的排期为2014年1月15日。这就意味着,即使目前I-526获得批准,申请人需等待2年才可申请临时绿卡。取得临时绿卡两年后,再次申请I-829正式绿卡时,仍需等待6-12个月。如此计算,EB-5取得正式绿卡共需要4-5年的时间。
从审批条件到申请时间等来看,L-1绿卡确有更多的优势,也更加适合一些有实际经营经验的中小企业家。但EB-5绿卡并非没有可取之处,对于一些在国内没有多少实际工作经验的太太们,或在国内经营大型企业无法分身到美国分公司工作的大企业家,以及一些人在美国校园里求学的留学生来说,通过EB-5获得绿卡会更加直接方便。
由于L-1绿卡和EB-5绿卡适用的人群不同,申请人究竟适合以哪种方式移民,需要详细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个人的情况认真讨论,制定方案,以免费时费事费钱,劳心劳力劳神。
------------近期成功获批的L-1转绿卡申请案例----------
张先生于2007年在南方某地经营母婴用品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得当,几年之内公司利润丰厚,经营规模逐渐扩大。随着国内生意逐渐进入正轨,张先生便想开拓海外市场,决定到美国发展业务。于2013年在美国注册公司,为集生产、设计、贸易和批发一体化的服装业分公司,并由国内母公司转账30万美元作为资金投入。张先生取得L-1签证,家属取得L-2签证以后,随即来美国经营自己的分公司,公司共雇佣员工8人。
2015年初,张先生来到我们律所,咨询L-1转绿卡的事宜。我们初步查看了张先生美国分公司的运营情况,并确定了国内母公司与美国分公司的附属关系属实。因为美国分公司刚刚运行一年有余,利润并不可观,预测第二年可能还会亏损,张先生很担心这一点会影响他的绿卡申请。我们明确告知张先生,只要公司正常运营,起初几年可能不会盈利都是正常现象,美国移民局不会以此为理由拒绝。听过我们的建议后,张先生长舒一口气,随即决定聘请我们为其申请绿卡。
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我们认真整理、翻译了国内母公司及美国分公司的文件,又攥写了详细的律师信,向移民局陈述了张先生在国内和美国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并附上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我们于2015年2月20日递交了张先生及家属的L-1绿卡申请。经过近10个月的审核,移民局于2015年12月21日批准了张先生及家属的I-140申请,2016年1月26日,张先生一家终于收到了他们期盼已久的美国绿卡。
下图为张先生L-1签证转绿卡批准信
下图为张先生全家的绿卡批准信
-------------------------------结论------------------------------
以上实例显示,L-1绿卡申请并不一定要求国内的母公司是大型企业,像张先生在国内经营的就是中小型企业,其美国分公司也没有赢利,雇员也才几个,照样可以拿到L-1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