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市案例研究 | 和黄中国医药招股说明书法律评析

2016年05月20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一、背景导读
和黄中国医药于2016年3月18日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交易,作为自2006年5月已经在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上市的公司,本文拟从法律角度予以分析并与大家分享。
二、基本信息
上市主体:Hutchison China MediTech Limited
行业: 生物制药
资本市场: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
最终版招股书公布日期:2016年3月18日
股票代码:HCM
发行价:13.5美元(每份ADS)
融资规模:约1.01亿美元(共发行750万ADS,每份ADS代表0.5股普通股)
公司概况:和黄中国医药是一家立足于中国、面向全球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药品以及健康消费产品的医药集团,也是李嘉诚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旗下的公司。和黄中国医药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平台:1)药物创新平台:主体为和记黄埔医药,专注于发现和开发肿瘤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创新疗法,并已有数个极具潜力的候选药物进入到不同的临床阶段。2)商业平台,主要在中国生产、销售各类处方药以及保健产品。
主要财务数据:2015年,公司营业总收入为1.78亿美元,净利润为1042.7万美元;2014年,公司营业总收入为 8732.9万美元,净亏损408.6万美元。
三、公司结构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上市时结构图如下:
公司结构及历史沿革如下:

Hutchison China MediTech Limited(“上市主体”)于2000年12月18日在开曼群岛成立;上市主体64.9%的股权由CK Hutchison(长江和记)持有,35.1%的股权由其他公众股东(伦敦交易所AIM市场)持有;


创新平台分支:

2002年,上市主体的子公司Hutchison MediPharma Holdings Limited(“Hutchison MediPharma”)在开曼群岛成立,主要负责创新业务平台。Hutchison MediPharma在香港设立子公司Hutchison MediPharma (HK) Investment Limited,该香港子公司2002年9月30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Hutchison MediPharma Limited(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致力于研发治疗癌症和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创新药物。


商业平台分支:

1)处方药业务方面,上市主体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Shanghai Hutchison Chinese Medicine (HK) Investment Limited以及Hutchison Chinese Medicine GSP (HK) Holdings Limited;1993年9月23日, Hutchison Whampoa Sinopharm Pharmaceuticals (shanghai) Company Limited(“国药控股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为Hutchison Chinese Medicine GSP (HK) Holdings Limited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


2)健康消费业务方面,上市主体在BVI群岛设立子公司Hutchison BYS (Guangzhou) Holding Limited和Hutchison Hain Organic Holdings Limited;前者在香港设立子公司Guangzhou Hutchison Chinese Medicine (HK) Investment Limited;后者在香港设立子公司Hutchison Hain Organic (Hong Kong) Limited,该子公司2010年12月1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Hutchison Hain Organic (Guangzhou) Limited(“广州和黄汉优有机产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有机食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四、主要风险因素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1) 公司目前的产品研发项目仍需要持续的资本注入,一旦融资失败,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2) 目前候选药品仍处于开发阶段,若公司未能或未能及时取得批准使之投入商业化运营,则会损害公司业务经营
3) 现阶段对候选药品的研发与创新主要集中于抑制激酶方面,且未得到证实,对于是否可以研发出具备商业价值的药品缺乏十足的把握
4) 临床研发过程漫长且耗资巨大,且实验的结果有较强不确定性
5) 即使药物最终通过审批,公司仍需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此过程将会产生额外开支
6) 由于公司商业平台主要由合资公司运营,因此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受合资公司影响,公司需通过从合资公司取得分红及其他款项以维持自身业务的正常运转
7) 中国市场中的仿冒产品会损害公司的收益,损害企业的品牌声誉,影响业务运营
8) 中国的制药企业为了运营需遵守大量法规并取得一系列许可证照,然而本公司及合资公司对获取上述全部批准的能力并无十足把握,未来的政府新规也极有可能成为商业平台的负担
9) 为公司制造候选药物而提供制药原料及药品的第三方供应商为公司唯一的供货来源,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将对业务运营造成打击
10) 公司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其与合资公司的业务运营及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11)  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对药品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12) 公司或合资公司违反任何关于环境、健康及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都将面临罚款或罚金的处罚,或者产生额外的损失,影响公司经营
五、主要监管法规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监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修正)
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09]17号)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
6) 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48号)
7)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正)
8)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
9)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10)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1)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修正)
六、红筹分析
37号文和7号文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股东中的中国籍员工由于行使期权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规定的应当进行外汇登记的情况。且根据2012年2月15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号文”),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根据规定进行外汇登记。据公司所知,2015年12月,公司已完成了对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注册,并会继续协助中国籍员工就他们的期权或股权进行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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