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产可以分为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物质性遗产的保护基本从1931年的雅典宪章开始的,1964年的《威尼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Venice Charter)里面提出了保护物质性遗产的理论框架。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在土地开发的项目审批里,文化遗产也是一个备受重视的环节。本章老F就讲讲概念,下次更新则具体讲讲在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历史遗产(Heritage)的概念
历史遗产的概念从1964年的 Venice Charter 就开始发展,一直到现在也没停下来。最早的时候人们对历史遗产的理解非常片面,就是大型纪念碑或者某些有纪念价值的建筑之类的,之后发展出来一些标准,比如设计、建筑材料、做工等,再往后又逐渐的涉及到文化背景,社会影响等等,一步步发展到了现在。
在历史遗产保护这个问题里,最受争议的问题就是历史遗产的“真实性”(authenticity)问题。西方普遍的看法是一个建筑,立在那儿很多年,让历史赋予它意义,人们愿意去保护它,那它就是个历史遗产。可是真这样理解的话,问题就来了,比如日本的伊势神宫,差不多两千年左右历史,可是这个神宫每20年拆了再在旁边用一样的方法盖个一模一样的神宫,20年再拆再盖,迄今折腾了62次,那它算不算“真实”的历史遗产呢?重盖的神宫还是原来那个神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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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例子还有,比如亚瑟的斧子(好像是这个名字),斧子的斧头坏了两次,换了两次,斧柄坏了三次,换了三次。那这把斧子还是原来那把斧子吗?
其实澳洲也有类似的这种难题,比如著名的悉尼歌剧院,从2007年起变成了世界历史遗产,整个歌剧院视野所及的地方全都不能有高楼出现(下图阴影部分),否则海上的倒影会影响悉尼歌剧院的美观。现在有个难题,就是在悉尼歌剧院内部装修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放电梯进去,因为楼梯实在不方便,如果放了电梯,那么是不是就把这个“世界历史遗产”给改变了呢?
新州现在也有争议,好看的历史遗产应该保护,那么不好看的,可是有意义的历史遗产应不应该保护呢?其实这些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老F也没有答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归根结底,如果一个地区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某个历史遗产没有保护的必要,那任何关于历史遗产保护的政策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具体来讲,澳洲的历史遗产的保护分为四个层面:国际、国家、州和地方政府。
在国际的层面,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负责审批所有世界级文化遗产。在1999年澳洲编制的巴拉宪章(BurraCharter)里面给出了判定文化遗产价值的五项标准,一直沿用至今。简单来说就是要看建筑(或地点的)美观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精神价值。
维基的资料显示,目前澳洲一共有19处世界级文化遗产,可是老F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网站里只数出了17处。各位看官如果有兴趣,可以到UNESCO网站里的‘interactive mapping’去看看(如下图)。
忍不住吐槽一下,天朝五千年历史,四大文明古国里硕果仅存的一个,天朝拥有世界文化遗产的数量和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和德国这些占地小小的国家拥有的数量差不多,真是应该要多努力多申请啊!
在澳洲国家层面,咱们之前有个委员会(Australian Heritage Commission)负责审理国家级文化遗产,不过在2003年就被 EPBC Act 把这个功能替代了,国家及文化遗产的审理任务就交给了负责 EPBC Act(澳洲的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联邦部长,同时增加了对环境和澳洲土著历史遗产的保护。换句话说,如果干项目的时候碰上了国家级文化遗产,请先到负责 EPBC Act 的联邦部长那里去申请许可,然后再说别的事情。
在各个州的这个层面,花样就比较多了。不过整体来讲都差不多,都是有自己的一个名单,如果做项目牵扯到了州文化遗产问题,则需要相关部门的许可才能继续。不过这个也相对简单,因为在地方政府的规划条例里面,州一级的利益都有体现,所以按部就班的走就好啦。
这两天有位看官和老F聊天,说认为老F的文章都有些太长了。老F想了想,感觉也确实有道理。手机阅读用的都是碎片时间,所以文章确实不应该太长,尤其是知识性的分享比较费脑。以后老F会把文章拆开,每次更新在1000到1500字左右,希望能推送的更频繁些的同时,也能让各位看官阅读的更方便一点。
下次咱们聊聊在具体的开发项目审批中,对于历史遗产方面的考虑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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