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盈专栏01
持有澳商务签证(600),
可以在澳做什么?
作者:羊琛子
持有澳大利亚商务签证,
可以在澳做什么?
随着美国宣布给中国公民发10年有效或甚至永久有效旅游签证,
加拿大可以给中国公民发6个月有效和1年有效多次入境签证, 中国公民获得澳洲一年或三年多次往返商务或旅游签证也很稀松平常 ,感觉中国公民获签发达国家持商务或旅游签证变得空前容易。
这给大家造成一种宽松的假象,很多商务人士持有商务签证来澳, 不太明白签证限制是什么,不小心签证被取消了, 还很难或没有办法补救。
大家都知道600签证每次入境不能超过三个月,
不少人在三个月快到的时候去新西兰转个圈再入澳洲境, 可以重新计算3个月停留期。
昨天晚上收到客户紧急来电,
他的一个熟人上个星期从澳洲飞去新西兰, 前几天打算重新入澳洲境的时候,他所持有的澳大利亚商务签证(6 00类别)在机场过关的时候被当场取消。
这位熟人马上在澳洲境内谈判一些重要的合同, 客户非常焦虑想知道怎么办。
我一问情况,客户的这位熟人,暂称为刘先生(非真名),
是来自中内地的房地产开发商,相当有实力,他原来持有的是3年多 次往返600商务签证。
由于在澳项目已经找好,投资已经做好,还有一些私人的原因,
刘先生每次在澳停留时间都有一点长,但是每次也没有满三个月, 这次突然被取消签证,感到非常震惊。在被通知签证被取消, 他就收到了移民局的电子邮件,详细告知取消签证的原因。
我收到转发的移民局电子邮件,看来刘先生被移民局早就盯上了。
以下为具体原因:
· 刘先生于2014年7月2日首次持有600商务签证入境,
停留时间为两个月;
· 刘先生出境后立即申请了第二个600签证,
在申请表上表示只需要入境一次;
· 此后刘先生一共入境5次,在澳境内总共时间长度为139天(注:
平均约27天);而在此期间,刘先生在澳洲境外总时间长度为10 8天。
移民局信中提到,移民局认为一般来讲,商务/旅游签证持有人没有
在澳工作权利,在澳境外时间和在澳境内时间应该至少‘一样长’。
因此怀疑刘先生可能在澳非法工作, 或者说他在澳的实际目的和他申报的‘商务访客活动 (business visitor activity)’目的不符,从而取消了刘先生的商务签证。
你有多长时间去撤销“取消签证决定”?
(Revocation of visa cancellation)
客户想知道刘先生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向移民局提出要求撤销‘取
消签证的决定’。
刘先生被告知时是在入境过关的时候,既不是在澳洲境内,
也不是在澳洲境外,移民法中有个特别的词来形容这个中间状态 ‘in immigration clearance’。
客户接着问刘先生是否有上诉的权利,我遗憾地告知,
刘先生如果是在入境过关时被取消签证的话,将没有向行政仲裁庭( AAT)提出上诉的权利。
总结来讲有以下不同情况:
1. 签证在入境时被取消,签证持有人可以在过关时提出撤销申请,
但是必须在被取消后的5分钟内提出。
签证持有人没有向AAT提出
上诉权,但是可以选择出境后在反应期(28天) 内向移民局提出撤销申请。
2. 签证在入境前已经被取消(
但是本人没收到通知或因为一些原因不知道), 持有人入境时正好在反应期内(28天);
签证持有人可以在过关时向移民局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间期限,前提是此人在过关时提出了撤销申请( 遗憾地是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而且移民局内部行为准则没提工作人 员必须告知可以在过关时申请撤销的哦…)。
签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境后在反应期内向移民局提出撤销申请。 没有向AAT上诉权利。
3. 签证在入境前已经被取消(
但是本人没收到通知或因为一些原因不知道), 持有人入境时已过了反应期,没有向移民局要求撤销权利,没有向A AT上诉权利。
4. 签证持有人入境前已经被取消(但是移民局忘了发通知),
在入境过关时移民局工作人员可以当场告知, 签证持有人向移民局提出要求撤销的时间期限是…. ‘5分钟’。签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境后在反应期内(入境日后28 天内)向移民局提出撤销申请。没有向AAT上诉权利。
600商务签证的“生意活动”
business activity 包括什么?
客户倒吸一口冷气说,妈呀,移民局找的这个时机真是太绝了,
那看来刘先生不得不在澳洲境外等待申请撤销了。客户告知, 刘先生是真实的商务人士,在澳的投资额不小, 说他非法打工真正冤枉。
提到‘非法打工’,
大家立刻在脑海里浮现在唐人街某个中餐馆洗碗的场景….
其实大家对于600商务签证禁止‘打工’的理解其实只是600签
证限制的其中一个方面,那移民局信中所提到的‘商务访客活动(b usiness visitor activity)’到底指什么呢?
1 包括以下活动:
1.从事一般性的商业或是找工作方面的咨询;
2.考察,谈判、签订或审阅合同;
3.从事政府性的正式访问活动;
4.自费参加在澳洲举办的相关会议,展览会或研讨会;
但是不包括有相关的机构来支付费用来参加会议的人士;
2 不包括以下活动:
1.向在澳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
2.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或服务;
注:
举例来说向在澳机构做商业调查的同时为该机构工作, 即使这是商业调查的一部分。
怎么办?
我告知客户我们可以协助刘先生(此时在境外)提出撤销‘
取消签证决定’的申请,并准备相应陈述。
移民局政策对于商务访客不能做的事情举例如下:
· 在澳受雇佣拿工资;
· 进行高度专业的工作,即使有相关合同也不行;
· 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或服务;
· 提供培训、系统发展、售后服务;
· 在会议上发言(有合同有报酬),比如职业精神鼓励发言人;
· 零售行为;举例在澳举行的车展,持有600签证海外厂商代表可以
参展,但是不可以售车; · 家政服务;举例家政人员陪同雇主家庭旅游时没有停止家政服务;
· 艺术家在参展时出售作品;
· 海外律师在澳进行合同谈判(可以);
该律师同时还提供了其他法律建议,如家庭、刑事等(不行)
客户问,作为一个在澳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和董事之一,
假设刘先生进行了以下商务活动,是否触犯了600签证条例:
1. 考察开发项目;
2. 参加商务谈判;
3. 和澳洲本地律师讨论合同;
4. 和银行谈贷款事宜;
5. 和各种建筑专业人士讨论;
6. 和销售代理公司谈合作协议。
7. 召开员工会议;
8. 参与员工招聘面试;
9. 做一些财务决定;
我告知,以上有几项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有几项可能不行,
不过要下结论的话要视具体细节。
若撤销不成功
三年内入境受限制
客户最后问,如果要求撤销‘取消签证决定’不成功怎么办?
结果将很遗憾,由于刘先生被取消签证属于移民法中的第116条, 因此受到‘公共利益4013条风险因素’ (Public Interest Criteria 4013 risk factor)的影响,通俗来讲, 刘先生被认为有违反签证条例的风险, 在未来三年他将无法获得澳大利亚临时签证,如旅游、商务、工作、 培训等等,除非:
1. 出于一些非常特殊的原因,不批刘先生的签证将影响到澳大利亚国家
利益;或 2. 出于一些非常特殊或让人同情的原因,
不批刘先生的签证将影响到某位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 的’新西兰公民。
不过如果刘先生够资格申请永居签证的话,将不受4013条款的限
制。
最后德盈律师团队谨提醒在澳进行商务访问人士,参考以上,
避免一不小心违反签证条例。 如果您对于某些商务活动不是很确定是否违反600签证条例的话, 欢迎咨询。
作者介绍 羊琛子
德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新闻硕士、法律博士
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执业律师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专业领域为经济商业法、公司法、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
有十年以上协助商业投资移民客户经验;
擅长协助中国企业客户在澳着陆投资;
此外还有丰富的仲裁庭经验。
电话:61 2 9223 4880
地址:Level 5, 15 Castlereagh Street, Sydney
网站:www.goodwinco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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