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如何购入至少50万美元并让其走出国门迈向美国?
中国EB5投资人在投资移民申请准备阶段,过五关斩六将,集齐了投资款,找到了可信赖的专业移民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了详尽的证明投资资金合法来源的文件后,即将面临一个巨大的难题,即在中国严格的外汇监管制度下,如何购入至少50万美元并让其走出国门迈向美国。
现向大家提供实践中常见的美国移民局(USCIS)认可的资金跨境汇款方法,及其他跨境汇款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2007年1月,外管局出台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个人每年购买外汇的最高限额设定为5万美元,并对每位中国公民每年购买和转出外币进行实时监控。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留学、移民、海外置业、高净值人群资产配置等都需要国内大额资金的换汇及跨境汇款,每年5万美元的限额远远无法满足这些需求的增长。所以即使在如此严格的外汇管制下,国内资金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出口流向美国。据统计,中国大陆公民占美国EB5投资移民总数的85%以上,并且自2011年起,中国公民已成为美国房地产的第二大海外买家。
美国不像中国有外汇管制,所以移民局认可中国EB5投资者经过一些特定的程序规避外汇管制将资金汇入美国,以下是几种经实践验证的USCIS认可的资金跨境汇款方式:
一、蚂蚁搬家
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即EB5投资者利用10位以上亲友的帮助,发挥蚂蚁搬家的精神,先将人民币从投资者的个人账户分别汇入亲友在国内的个人账户,亲友每人换汇不超过5万美元的额度,并将美金汇入投资者在美国的个人账户。这种资金转移的脉络有迹可循,移民局是认可的。为了避免洗钱的嫌疑,在向美国汇款之前请将汇款目的告知美国的接收银行。
为了防止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外汇局于2009年11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具体规定请见下图:
在2015年12月31日,外汇局进一步出台了如下通知:
在本所的办案实践中,确实听到很多客户反映自2016年1月1日起,在亲友帮忙换汇并跨境汇款时银行审核更加严格,甚至发现多人连续数日汇入海外同一账户时表示不予办理。但其实在如此严格的监管规定下也有变通的渠道,即通过国内不同银行的个人账户汇入美国多个收款人的账户(不同银行,不同收款人,不同账号)。如果一家三口都开设有美国个人账户,就可以避免外汇局规定中提到的5人以上向同一账户跨境汇款。如果是夫妻二人,那么分别开设美国个人账户的同时,可以再开设一个联名账户,国内的监管系统通常会将其默认为一个独立的账户。若EB5投资者在美国有亲友,也可以请他们帮忙收款后再打入投资者的个人账户。
有些媒体曾报道称一旦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则在今后2年内均不能跨境汇款,实则不然。2015年三季度外汇局政策新闻发布会中,杜鹏司长指出:纳入银行“关注名单”的个人,外汇局不会暂停其外汇交易和汇款,只是列入在两年内不能享受“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便利化措施。杜司长还强调:对于个人真实、合法、合理的需求,即使相关个人被列入“关注名单”,仍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在银行柜台办理外汇交易和汇款。所以当您被亲友请求为其EB5投资款的一部分进行换汇并汇款时大可不必有太多顾虑。
利用“蚂蚁搬家”式转账方式的投资人,在EB5申请过程中证明资金合法来源时,应提供如下单据:
1. EB5申请人将人民币从个人账户转入每位亲友在国内的个人账户的交易单据;
2. 每位亲友将收到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的单据;
3. 每位亲友将兑换好的美金跨境汇款至美国收款人的汇款单;
4. 每位美国收款人的银行对账单显示收到跨境汇款;
5. 每位美国收款人将收到的美金汇入EB5申请人账户的汇款单;
6. EB5申请人美国账户的对账单显示收到全部汇款。
另外,需要提供参与转款的每位亲友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签名。在转账过程中,EB5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到汇率变动、汇款手续费等变动因素,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
二、委托第三人进行“隔空兑换”
所谓“隔空兑换”,即投资者将人民币汇至某人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账户,该人(或某公司)再将等值的美元(或外币)从其同名境外账户汇至投资者的美国账户。此种方式下,投资者需提供完整的资金汇出及转入的银行对账单,并证明中国的收款人和境外的汇款人是同一人(或同一公司)。就像同一个人左边口袋进,右边口袋出,关键是同一个名下的境内账号进,境外账号出。 利用此种途径汇款时应注意,移民局很有可能要求提供所有帮助转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境外账户汇入投资者美国账户的资金的合法来源证明。
EB5投资者应避免利用地下货币兑换服务,因为他们无法提供详尽的交易证明文件,无法满足投资移民对于合法资金来源的证明要求。
三、内保外贷,内存外贷
通过境内资产担保而获得的境外贷款俗称“内保外贷”。目前,少数指定的有境外分支的境内银行仅对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提供此种服务。投资人将其个人金融资产如定期储蓄存款、股权证书及人寿保险等作为抵押以固定年限存入贷款银行的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中,该银行的境外分支以其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投资人的境外银行账户发放贷款。此途径在资金转移及合法性方面是受到移民局认可的,但此途径成本较高,主要体现在汇费、利息及银行存款额和期限等方面。2010年外汇局规定,提供“内保外贷”服务的银行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所以银行额度也十分紧张。
采取此途径时,投资人除了应向移民局提供其与银行签订的所有服务协议、境内外转款证明单据和还款证明之外,还应提供投资人用于境内银行抵押的资产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设立离岸公司
汇款人可先在开曼群岛、巴拿马等地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再通过其国内企业向离岸公司支付外汇。此方法周期较长,且汇款人需具备一定程度的国际金融知识。
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不太常见的跨境资金流动方式,请各位投资者慎重选择: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汇局近年来批准了一些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试点,进行大额换汇及投资服务。如:
1、 “优汇通”等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中国银行以外汇业务为特色,在海外拥有众多分支机构,并于2011年主动与央行协商,成为国内第一家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试点银行,并设定每人每年跨境人民币汇款限额为30万元。该业务随后相继在温州、广州、深圳等地的十几家银行展开试点,命名为“跨境通”,设定每人每年汇款限额为8万元,且资金用途限定在教育和旅游,不能用于投资移民。该业务一直低调进行,未做任何宣传。2012年3月,人民银行对该业务紧急口头叫停,也未说明原因。直至2014年央视报道了中国银行“优汇通”涉嫌洗钱事件,才让央行试点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慢慢浮出水面。2013年,部分银行的深圳支行又重新展开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试点。但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人民币跨境汇款业务一直持保守态度,并在外汇局的规定下设定严格的汇款金额限制,故此途径无法满足EB5投资者的跨境汇款需求。
2、通过经外汇局许可的基金公司设立海外专项投资计划。
一些有资源的投资人可通过外汇局许可的基金公司设立专项投资计划,经基金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人民币首先转入基金公司账户,再由基金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将美元汇入投资人制定的EB5项目账户或监管账户。采用此途径时,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转账银行单据、基金公司业务介绍及协助汇款的相关证明文件。此途径成本较高,且外汇局每年向基金公司批准的额度有限,故此途径亦不易操作。
上海自贸区内个人如想申请EB5投资移民,可利用被誉为上海自贸区含金量最高的“自由贸易账户”政策向境外汇款。区内个人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自由贸易账户”针对区内个人的相关业务内容主要包括: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再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境外支付。《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这意味着区内个人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完全打通。但这些政策及业务在实践中是否已落实并开展,投资人还需向区内银行做进一步咨询。
在境外赌场、珠宝店、古董店铺等使用中国信用卡购买价格高昂的奢侈品(如名表、珠宝等)后,再到当铺、珠宝店、古董店等典当套现。目前我国对此类个人消费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和限制,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额在其可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没有累计消费的限制,故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在境外购买可退保、可更换受益人的高额保险后,再依照保险协议的约定退保,将退回的资金留存境外。
中国人在中国境内为境外外国人(或机构)提供了价值不菲的服务(譬如:大型项目咨询、寻找到收购对象的报酬、找到战略合作伙伴报酬、创意设计、形象代言酬劳等), 或者把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艺术品卖给外国人,或者把公司股份卖给外国人(外国公司)。合同签订和执行可以在免税国进行。根据合同约定,外方把服务费或者转让费支付到中国人在境外(如香港或其他避税天堂)开设的银行账号。 这样,钱留海外,彻底避开了外汇管制。这些海外账号的合法收入可以用作EB5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