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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移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EB-5投资风险性要求的政策更新指导,对2015年8月备忘录草稿中讨论的关于资金维持期限要求等议题进行了明确。在该更新指南中,移民局确认了EB-5投资款只需维持到投资人拿到条件绿卡之日后起算的两年,且新增了对投资人利好的灵活性措施。
对此,侨外移民也第一时间邀请了业内律师进行专业的解读。以下为新政策的部分重点解析:
维持投资的必要期限是有条件绿卡身份的两年
移民局在新政策指导方针表示,在解除绿卡条件时会考虑投资人是否持续投资行为、是否秉持诚信原则且大体满足投资要求并持续将投资款在维持期持续投资。而投资款维持期,也明确定义为投资人持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的两年。
明确处于风险状态和再投资的规则
在新政策中,移民局承认在投资人两年条件绿卡到期之前,一个投资项目可能在就业机会创造完成后发生改变,新商业企业进行再投资是EB-5签证申请中可预测的事件。因此,移民局进一步确认了关于EB-5投资款处于风险状态(At-risk)和进行再投资(Redeployment)的规则,并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就业机会创造还未完成之前的处于风险状态要求;二是就业机会创造已完成后的处于风险状态要求。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就业创造未完成之前,移民局对处于风险状态的要求并无任何改变,包括所有实质性变更的规则,这意味着EB-5贷款资金仍须投入到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企业(JCE)中。值得关注的是,移民局在新指导中声明,“所有的投资款必须投入到创造就业机会的商业活动中”,这是否意味着EB-5资金在就业创造实体(JCE)只能用于创造就业机会的开销?关于这一点,还须待进一步明确。
在第二种情况下,即就业机会创造已完成的情况下,由于两年条件绿卡未期满,EB-5资金处于风险状态的要求继续适用,但允许借款期满的EB-5资金由就业创造实体(JCE)还款给新商业企业(NCE)进行“再投资”的部署。
首先,再投资必须投入到“与新商业企业业务范围相关的商业活动中(即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因此必须是商业性的,而非储存在银行账户里;其次,再投资的商业活动必须与新商业企业业务范围保持“一致”,例如用于向新商业企业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贷款,或购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市政债券,且再投资的资本必须存在损益风险。此外,移民局还将分析再投资是否发生在“商业上的合理期间”。
新增关于再投资的实质性变更问题的指引
首先,移民局关于实质性变更的核心指导方针未发生改变,如果改变的事实对申请获批的决定有影响倾向或预计有能力产生影响,这样的变更则是实质性的。此外,如果投资人的递交申请资格是基于实质性变更、或在递交I-526申请后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在I-526获批后到获得有条件绿卡前的期间发生实质性变更,都会影响投资人的移民申请。
在新指导方针中,移民局新增了关于再投资的实质性变更问题的指南:如果原先I-526申请中的商业计划书已执行,且就业机会创造已完成,为满足资金仍处于风险状态的再投资并不会简单地被移民局认为是实质变更而导致投资人的移民申请被拒或撤销批准。相反,移民局将判断再投资活动是否属于新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是否处于风险状态、以及是否在商业合理时间段内进行。
区域中心关停对投资人身份的影响
根据新指导方针,如果移民局关停发行新商业企业项目的区域中心,则投资该项目并已获得有条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移民投资人的身份将不会自动终止。美国移民局将允许获得有条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资人证明他们的投资符合EB-5计划要求,包括依靠间接就业机会创造。
这对投资到被关停区域中心所发行的新商业企业的投资人来说,很好的降低了区域中心关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然而,在原始的区域中心被关停后,是否必须聘请一个新的区域中心来管理该新商业企业,对此问题并未提出指导方针。
据悉,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虽然有给到2017年6月28日的公众评论期,但基本不大可能会有改变。
侨外移民专家表示,移民局此次明确表示了其对维持投资的态度和立场,并就业内关心的部分悬而未决的问题给出了正面的回应,显示了移民局推进EB-5法案改革、加强该计划完整性的决心。而对于投资人而言,在I-829审批周期越来越长的情况下,将投资维持期限明确在拿到条件绿卡之日起的两年时间内,变相缩短了EB-5资金的投资周期,对EB-5投资人而言,无疑是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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