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华人游客在安省驾驶朋友的奔驰车以时速212公里狂飙,结果被警察截停并告上法庭。控辩双方本来达成罚款$3000加元和吊扣驾照30天的协议,但却被安省法官罕有驳回,认为此案件影响深远,$3000加元处罚太轻,最后重罚$7000加元,并且扣证2年。
事件到底怎么回事?
华人游客驾奔驰车212km/h狂飙
事件发生在去年2016年7月31日深夜,一名姓毛(Hao Mao)的华人游客驾驶一辆银色的奔驰车在安省西北部Kenora区17号公路以时速212公里的速度狂飙,而该路段的最高时速是90公里。
据测速的警察称,当时测速枪测到一辆奔驰车以212km/h的速度高速行驶,但在看到警车后,驾驶者急刹车,车速被测速枪锁定在162公里。
奔驰车被截停后,驾驶者毛先生出示的是中国台湾的驾驶执照。 而车中乘客则是车主,当时无法出示保险卡,但车辆是有购买保险的。
毛先生最后被控危险驾驶(stunt driving)罪名,汽车被扣押7天。 所有这些事实被告毛先生通过他的代表已经表示接受,并且已经认罪。
检控官与辩护律师达成共识:罚款$3000
辩方代表律师表示,被告毛先生已经不在加拿大境内,目前已经回到中国,不大可能返回加拿大。毛先生并且没有提供其他资料。
毛先生在罚单上填写一个多伦多北约克一个地址,法院证实地址的物业是毛先生儿子所拥有。
检控方证实毛先生这是第一次违规,被告在安省没有记录,但查不到毛先生在中国的任何记录情况。
检控方与辩方共同向法院提出一份联合意见书(joint submission),建议罚款$3,000元,以及吊扣驾驶执照30天处罚。
法官罕有拒绝控辩双方联合意见书
本案法官麦金农(Peace MacKinnon)拒绝接受这份联合意见书的处罚建议,并且列出拒绝四大原因:
1、这个速度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2、没有证据显示,该罚款额度对被告具有特定威慑作用;
3、由于被告超过该路段时速122公里,没有证据显示该罚款额度起到一般威慑作用。
4、建议的语句可能令司法管理声明受损。
麦金农法官宣布此案延期,等待控辩双方再提交更多陈词。
本案一共过堂三次,分别是2016年12月20日,2017年2月28日已经4月4日。
法官麦金农表示,根据安省法规,以超过限速50公里或以上的速度驾驶汽车即属危险驾驶(stunt driving)罪。
安省“公路交通法”(The Highway Traffic Act )规定:任何人违反危险驾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 2,000至$10,000罚款,和/或监禁6个月以内,另外驾驶执照可能被吊扣,如果初犯吊扣期限不超过两年,否则最长可吊扣10年。
换言之,在时速90公里限制17号公路上,驾驶超过140公里即犯法,最低罚款罚款2,000元。法官麦金农指本案最大的加刑因素,是被告的车速比上限还要高出122公里,接近50公里的2.5倍。
法官麦金农指出,控辩双方提出3000元罚款,在2000-10000罚款区域的底部,比最低罚款额只高1,000元,并无阻吓作用。
法官麦金农质疑,控辩双方这份联合意见书是否明显违反了市民的合理期望?为什么只罚最低限度的罚款足够的?市民预期,超速幅度如此高,罚款应接近刑罚的上限,接近10,000元。
控辩双方联合意见书的材料没有证明可以为这种危险驾驶的行为提供一般或特定的威慑作用,或者对这些超速驾驶者对他人安全的无视的警吓作用。一
法官麦金农称:“我拒绝控辩双方的联合意见书,因为这将使司法行政声誉受损。”
法官麦金农并且提出的罚款在7000元以上的较高价位。与检控方提交的意见相反,认为毛先生的危险驾驶是恶劣行为。并且吊扣毛先生驾驶执照最高两年的期限。
加拿大的法官这次判案绝对没有和稀泥,草草了事,的确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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