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中国前卖屋卖车单程机票8箱行李 一位持有7年有效期加拿大多次入境访问签证的中国大陆男子,入境时被加拿大移民官员判定,具有在加拿大永久居留的意图和计划,因而判定他不得入境。当事人就联邦公安及紧急情况应对部(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发出的驱逐令,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近日被联邦法院驳回。
申请司法复核的男当事人及两名年幼子女均为中国公民。2016年2月,当事人声称计划与妻子和儿女,于当年3月前往加拿大旅行6天,申请并取得加拿大多次入境访问签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5日,但每次入境不得居留连续超过6个月。当事人后来因故未能成行,妻子独自一人来到加拿大,抵埠后取得学习签证,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到期时她必须离开加拿大。在2016年11月,当事人在妻子已居加8个多月后,携同子女一同来加拿大探访妻子。在落地前,当事人填写入境表格时,表示自己将在加拿大居留180天。
在抵达渥太华Macdonald-Cartier International Airport国际机场时,他们受到移民官盘问,移民官最后认定他们三人试图以访问签证入境后,在加拿大永久居留,因而依据移民难民保护法44条(1)款及其他相关条款,拒绝3人入境。
妻子加国留学8个月
移民官做出拒绝入境决定时,指当事人申请签证时,只表示来加拿大观光旅游,停留6天前往观赏瀑布和电视塔。但他与两子年幼子女入境时,却声称要在本地陪伴已在加拿大居留学习逾8月的妻子,妻子已表示意愿希望争取她和当事人取得工作签证,进而申请永久居留。
移民官又在机场发现,当事人携带8个大旅行箱,内装全家人四季衣服、厨具用品、床上用品、医疗病历及含有许多重要文件和照片的电脑硬盘。当事人只购买抵达加拿大的单程机票,当事人在中国已不再工作,卖掉中国的房子和汽车,6岁儿子已经由中国的学校退学。当事人以前从未来过加拿大,他随身携带1万加元现金。
最为重要的是,当事人没有加拿大永久居留签证,也不能提供在加拿大合法永久居住的任何文件。移民官依移民法44(1)拒绝当事人入境后,将报告提交公安部。后者认为报告证据充足合理,认定当事人并非真正短期探访者,而是有永久居留的计划和意图,于是下达驱逐令将三人由加拿大驱逐。
当事人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就公安部发出的驱逐令(exclusion orders)进行司法复核。当事人强调自己并非有意图“永久居留”,自己是作为临时居民身分抵达加拿大,抵埠时的计划是,在加拿大居留4年,自己的访问签证有效期为7年,抵埠时其妻子的学生签证仍然有效,而且有可能进一步申请到工作签证。公安部的驱逐令,不符合加拿大移民难民法,鼓励家庭团聚和吸引国际留学生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