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者面临EB-5签证申请被拒,或当区域中心面临资质被取消时,他们能够做些什么呢?本文讨论的是投资者和区域中心在面临不利的EB-5裁决时可以利用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即联邦法院诉讼。
签证申请和区域中心申请由投资移民办公室(“IPO”)——隶属移民局的一个部门——裁决。大多数EB-5业内人士都知道,当IPO拒绝一个签证申请或区域中心申请,可以到移民局的另一个办公室——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对这一决定进行上诉。但是上诉到AAO并非挑战移民局错误决定的唯一途径。要知道,投资者和区域中心还有权利到联邦法院挑战移民局的错误决定。
联邦法院诉讼与行政途径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中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联邦诉讼的裁决者属于美国政府的独立分支,是移民局以外立场保持中立的法官。所以,裁决联邦诉讼的法官不需要遵循移民局的政策。因此,许多有利于EB-5投资者的政策变更都来自于联邦法院的诉讼。例如,移民局不能将新的EB-5政策应用在已经移民到美国的EB-5投资者身上是现在的一个核心原则,这一原则的建立是出自Chang v. U.S.这一案件,是由我们律所代理诉讼的,涉及到数百份I-829申请。这个联邦诉讼案件中,EB-5投资者的I-829申请被拒,但他们后来都通过联邦诉讼获得了批准。另一个由联邦法院诉讼形成的EB-5政策是移民局不能在投资者移民到美国以后,因所谓的项目商业计划书的实质性变更而拒接投资人的I-829申请。如果不是联邦法院诉讼,EB-5政策不会出现这些有益的变化。
目前,有几个重要的领域是联邦诉讼准备改革EB-5政策并有利于投资者通过诉讼来挑战移民局错误决定的:
“贷款规则”:2015年,移民局突然宣布使用贷款作为EB-5投资的新政策。根据移民局之前的实践,对于投资者贷款进行EB-5投资,并没有特别的规则。只要是合法获得,这笔资金就算是合格的资本。然而,根据移民局的新政策,投资人必须证明贷款是由投资者个人资产抵押所得,否则就不算是合格的EB-5投资。
基于“赎回条款”的拒签:根据EB-5计划的规则,投资者的“新商业企业”不得保证日后返还投资者的投资资金。移民局禁止这种“赎回协议”是因为企业承诺返还投资者会将投资者的投资变成实际贷款,使投资不 “承担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新商业企业给出如果项目成功就返还投资者的这一选择,移民局会拒绝投资者的申请。这是禁止赎回条款上面的一个误区,因为新商业企业并没有承诺返还投资者。
一位联邦地区法官最近也同意了,并迫使移民局重新考虑因包含不当的赎回条款而被拒的数十个EB-5投资者申请。
涉及SEC的案例:最近,EB-5行业发生了多起美国证监会(“SEC”)起诉区域中心及其所有者/运营者欺诈的案件。尽管SEC的介入是为了保护无辜的投资人,但移民局基于SEC的行动取消了区域中心的资质。而取消区域中心的资质,结果是导致投资者的I-526申请被拒。在几起这样的案件中,尽管区域中心所有权已经变更,项目向前推进,但移民局还是坚持取消区域中心的资质。但联邦法院诉状有可能能够改变移民局的实践和政策,让其变得更加有同情心,让移民局在采取行动时,不伤害到无辜的投资者。
这些例子表明,联邦法院诉讼被证明是投资者和区域中心在面临移民局错误裁决时的有利工具。
当面对移民局不利裁决时,要记住的重要因素是,在IPO做出不利决定时,可以不先向AAO提出上诉,而是立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不管是直接向联邦法院上诉,或是先向AAO提出上诉,都必须要尽快行动。
一般来说,决定先向AAO提出上诉还是直接去联邦法院上诉,有两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对抗拒签的最佳论据会挑战到移民局的政策,那就直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因为AAO很有可能不会改变政策决定。另一方面,如果有新的事实显示移民局的决定是错误的,就可以先向AAO提出上诉。否则,由于联邦法院诉讼的规则,向法官出示那些新的事实是不太可能的,除非这些事实先提交给了移民局。需要考虑的其他
因素包括投资者和/或区域中心的预算,和受影响的投资者数量。
联邦法院诉讼是投资者和区域中心挑战移民局错误裁决的有利工具,但也是常被忽视的一个工具。由于EB-5案件诉讼的风险较高,我们鼓励更多EB-5行业参与者考虑联邦法院诉讼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作者:Ira Kurzban、John Pratt、Helena Tetzeli和Edward Ra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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