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EB-5市场的快速增长一样,EB-5也有其复杂性。如今的发行商和投资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现在最热门的一个话题之一就是“再投资”。投资人被要求在整个有条件居留期间让其资金“承担风险”。然而,由于中国大陆出生投资人可用的签证有限,他们最初的投资资金可能在可以递交I-829申请去除绿卡条件之前就已经到期。
那么问题是什么类型的再投资或“再部署”结构是移民局所认可的呢?
白皮书《EB-5资金再投资的标准与指南》对签证积压、审理积压和排期提供了详细的解释。更重要的是,白皮书解决了移民局政策手册中再投资方面的问题,并且为新商业企业(NCE)提供了风险最小化的最佳实践方法。
什么投资是合适的?关于披露和一致性问题,NCE对其投资人承担何种责任?需要什么最佳实践来满足诚信责任?必须遵循哪些证券法?
白皮书的作者包括三个NES Financial奖章合作伙伴律所(Klasko移民律师事务所、 Arnstein & Lehr LLP 和Jeffer Mangels Butler & Mitchell LLP),提出了满足移民局政策、证券法和NCE普通合伙人或管理者信托义务在最佳实践方面的建议。
但是在NCE考虑实施最佳实践之前,他们需要明白如何定义移民局的“承担风险”要求。在这一方面,EB-5行业希望从移民局获得指导方针已经有很多年了,最后,移民局在2017年6月14日发布了更新后的政策手册。白皮书审查了更新版政策手册的含义,以及现有的判例法,并且为投资人和发行商等找到了许多机会。
例如,作者指出,一旦就业创造要求已经满足,重新投资到现有的正现金流企业是可行的。这种类型的再投资,如一座全面运转的多户公寓,将为投资人最小化风险,为NCE提供灵活性。
许多NCE宁愿简单地将资金再投资到他们的下一个项目。然而,这将可能引发利益冲突,违反证券法和对投资人的信托义务。为了避免折现问题,作者建议了一些指导原则和最佳实践,包括:
与独立的注册投资顾问(RIA)一起评估再投资的选项,并与投资者沟通利弊问题。
与投资者书面沟通投资资金将如何再投资的细节,选择某种再投资选项的原因,并且用RIA分析风险水平和投资适当性以及其他重要的考虑因素的独立报告来支持。
在投资人成功完成移民过程中的维持投资阶段后,选择有足够流动性来返还资金给投资人的再投资选项。
聘用第三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资金跟踪、报告和透明度。
Capital United、Greystone 和NESFinancial于近期宣布了这些最佳实践以及EB-5再投资解决方案。
为了帮助EB-5行业了解更新的标准、最佳实践和指南,白皮书作者还为投资人和发行商提供了降低风险的路线图。想要详细了解白皮书的内容,可访问以下链接:
https://nesfinancial.com/wp-content/uploads/2017/08/original-redployment_white_paper_7_24_17.pdf
文章来源:nesfinancial.com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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