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当地时间,11月7日,移民局IPO办公室(EB-5投资移民办公室)在纽约举行了利益相关者会议,并同与会者分享了IPO办公室的近况并回答了相关提问。
虽然移民局的会议多少有走过场的意味,但是此次会议是在6.14政策手册发布之后的第一场利益相关者会议,故而有重要议题的探讨。下面是本次会议的要点,主要来自于AAEB5区域中心律师团队的整理,以及加州Jenny Liu律师和John Shen的补充,特此感谢。
会议依照惯例,分为移民局发言和问答,两个部分。
首先,IPO办公室执行主任Julia Harrison的发言,她为大家介绍了IPO团队在过去的一个财年的一些新发展以及对2018财年的展望。
I. 2017财年的一项重大进展
移民局完成了对区域中心合规检查的合规团队建设,并将以前所谓audit(审计)一词改为compliance(合规)。迄今为止,他们仅对一个区域中心进行了合规检查,但在接下来的这个财年会全面铺开。因为这个操作刚刚开始,所以暂时不会发布相关最佳实践指南。同时强调,对区域中心的合规检查不同于I-829阶段的现场调查,因为后者主要针对JCE(就业创造企业)。
II. 2017财年的另一重大进展
是在缩短I-829与I-526审理时间方面有所进步。
IPO办公室已经完成对I-829审理团队的培训,他们所采用的方式是让审案官与经济学家彼此培训,这样所有人员均可以开展彼此的工作,使得案件审理时间逐渐缩短。而I-829审理团队的成功模式也将移用到I-526审理团队的培训上,让我们期待未来平均审理时间的下降。这同时也缩短了他们对在线客服问询的回答时间,从以前的平均20天下降到平均15天。
其次是问答环节,在问答开场前,Julia先提到,两个问题先不予回答,将在合适的时间发布具体政策:
1. 再投资到新的JCE,是否还需要是TEA地区以及TEA的认定的问题;
2. 直投项目在I-526递交之后,因商业计划改变而变更地点,是否还需要是TEA的问题;
Julia以及IPO办公室其他主要成员,首先回答了会议前网上征集到的一些问题。
I. 6.14政策指南
有人问到对移民局6.14更新发布的政策指南的反馈意见有何打算,Julia回答他们将一直对政策指南进行改进,因此欢迎大家持续提供反馈。
看来有必要,继续给移民局提出意见,推动移民局调整更新现有审案政策,以改进其对于长排期状况下对于中国投资者相当不利的局面。
II. 移民局改法
Julia指出这不是移民局的权限范围,但据她所知,这已被纳入统一的国土安全局法规发布计划,目前的时间表上的最后行动日期是2018年4月,而她尚不知晓任何对此计划的改变。
也就是说,明年4月份,移民局的EB-5改革方案,预计还是挺有可能会落地的。
III. 审案顺序
有人问到为何I-526审批不是先进先出,Julia首次对他们内部案件审理顺序进行了解释,并指出先进先出是他们要努力达到的目标,但因为各种因素限制,不可能做到严格的先进先出,但会是一个总的原则。
她提到在以前,移民局的审理模式是将一个项目交给一个审理团队,但最终结果很难达到先进先出。因此现在的审理模式是,尽量先将一个项目的项目材料部分审理完毕,当项目部分没有问题之后,相关项目的I-526申请将被放入一个统一的案件库,并按照先进先出的规则分配。因此非常建议每一个项目先行递交I-924样本申请,或者在后递交的情况下,在样本申请中标明同一个项目已递交的I-526申请,即提供已递交I-526申请的WAC号,这样可以避免对同一个案件的重复审理。
而对于非区域中心项目,的确会有一条单独的队,但是他们会时刻检测两条队伍的时间,当非区域中心项目的递交时间与区域中心项目的审理等待时间差不多时,开始审理相应的非区域中心项目,以保持总的先进先出原则。所以,我们大致可以认为,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的审理速度,快慢基本差不多。
IV. I-485面试
针对有人问到I-485身份调整申请的面试是否会应用到EB-5种类的申请人,Julia回答这虽然不是他们IPO办公室的管辖范围,但据她所知,身份调整的面试扩大是一个趋势,而EB-5也被包括在内,只是具体什么时候会开始纳入EB-5申请者,尚不清楚。
V. 灵活审理时间
另外在先期征集的问题中有人问到鉴于中国投资人排期问题,是否有可能对中国投资人和非中国投资人在审理时间上区别对待,Julia回答他们内部的确在考虑这个问题,也欢迎大家对此提议发表自己的看法。
按照现行规则,I-526审理期间,子女年龄是冻结的,所以对大多数中国投资者来说,I-526审的越慢是越有利的。如果,移民局能灵活调整审案时间,无疑将使老爷部门能有更多人情味。
VI. NCE变更
在回答,EB-5申请过程中,投资是否能从一个NCE(新商业企业)转到另一个NCE去的问时,回答为否。IPO强调,在EB-5申请过程中,NCE不能变更,因为在移民法中要求在整个流程中只能是一个单一的NCE(one singular NCE)。
个人猜测,这点也许打消了,问题项目想在替掉NCE中GP(普通合伙人)发生困难时,继而试图重起炉灶新建NCE,走此变通方式的念头。因为,在有限合伙企业即我们所说的NCE中,如果替换掉有问题的GP(譬如被SEC起诉),可能面临有限合伙企业(即NCE)解体的情况。
在接下来的提问环节,现场与会者与电话参与者主要聚焦以下问题:
据介绍,与会者问题的主要聚焦点在于移民局最近政策的3个核心问题上,即:再投资不考虑排期因素、区域中心关停的连坐法则,以及过桥贷款的新规定。
I. 再投资
不少人反映,虽然新发布的政策手册中提到了资金重新部署的适用范围,但是具体的标准尚不清楚,希望移民局可以就此发布更详细的政策指南,让项目方有据可循。
有律师指出,移民局应该参考婚姻移民的做法,否则对排期中的中国投资者不公。
也就是说,两年的investment sustainment-投资维持期,不应该限制在临时绿卡的两年,而是应该像婚姻绿卡那样,如果结婚双方在申请时已经结婚两年那么应该直接给永久绿卡。
婚姻绿卡的相关流程是,类似EB-5申请,先递交申请2年的临时绿卡,然后在21个月后申请人的配偶可以递交I-751申请解除条件的永久绿卡申请,类似EB-5中的I-829申请。移民局的相关政策是,如果申请递交后,两年的临时绿卡尚未获批,可以直接要求申请永久绿卡。
但是Julia确认,这是目前的政策。
II. 更换区域中心
很多人提到现行政策中,如果不是由于投资人所投的项目问题导致一个区域中心被吊销,投资人或非问题项目方如果在特定阶段更换区域中心,会造成material change(实质性变更),从而影响投资人的绿卡,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希望移民局可以在这个政策上进行改进,保护投资人利益。
这也是此次会议的一个争议焦点,也是律师们所抗议的,获得临时绿卡的这个安全临界点的问题。但是移民局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只是强调,按照现有政策,没有拿到临时绿卡的投资者都会有问题。这也是,对于长排期下,对于中国投资者所极为不利的地方。
III. 过桥贷款
在近期的EB-5行业中让很多人颇为头疼的问题是,移民局开始对以前所接受的EB-5替代过桥贷款的情况进行质疑,其质疑的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1. EB-5替代过桥是否在一开始就已计划;
2. 所替代的过桥贷款是否为临时贷款;
3. 替换过桥贷款的EB-5资金是否到达JCE,再用于归还过桥贷款。
与会者对上述三点,尤其是后面两点的现实可行性十分担忧,认为这有悖于现实融资形式以及EB-5项目的审批要求。
然而,IPO办公室对上述要求尚持坚持的态度,虽然同时也承诺将持续对以上问题进行考虑。
IV. 延迟收到RFE
最近EB-5律师发现有出现延迟收到或未收到RFE,并且在邮件问询移民局时被告知需提交未收到的证据。
Julia说她刚得知这一情况,今后可以在网上显示下发RFE而实际并未收到的时候直接要求重发。
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Resend,而不是Reissue。Resend不会改变回复RFE的截止日期,而Reissue是重新来过,回复RFE的截止日期也会重来。
V. 第三方换汇
虽然这已是移民局十分明显的政策改变,但还是有人询问鉴于中国外汇管制的问题,是否一定需要提供第三方的相关材料。
Julia的答复是:要。
VI. I-829申请
这里有两个问题。
移民局强调,I-829申请时,如果主申请人放弃递交I-829申请,那么配偶与子女都无法递交I-829申请。
所以,律师建议:对于拿到临时绿卡之后发生变故的家庭,非主审一方,需要在离婚协议里注明,主审配合递交I-829并提供I-829收据。
同时,针对提问,I-829收据只有主申请人获得而附属申请人未收到收据的问题。
移民局指出,I-829收据,肯定是每个申请人(主副)都各发一份,并以此确定每个申请人的临时绿卡期限再递交I-829后自动延长一年。但是,如果附属申请人没有收到,可以写信给移民局要求重新发送I-829收据,如果律师要求则需付上G28表格。
VII. 再投资的就业创造
有提问,再投资到第二个JCE中,如果第一个JCE就业创造不足,第二个JCE创造的就业能否弥补。
移民局没有明确的回复,只说要看投资者具体再EB-5申请中的哪一个阶段,具体可以参考6.14政策手册。对于,如果第一个JCE满足就业的话,第二个JCE是不需要创造就业的。关于我们更关心的就业不足新JCE的就业能否用来弥补的问题,移民局并未明确。
本文转自美国EB5一点通